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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7

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4-038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说明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当时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1,609,630 股后的4,387,431,60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人民币50.28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4月30日。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相关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依据及方法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若在该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若在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调整结果

1、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限制性股票(含首次及预留授予)授予价格的调整结果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68.26-5.028)=163.23元/股

(2)股票期权(含首次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调整结果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338.28-5.028)=333.25元/份

2、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限制性股票(含首次及预留授予)授予价格的调整结果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44.48-5.028)=139.45元/股

(2)股票期权(含首次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调整结果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290.72-5.028)=285.69元/份

3、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含首次及预留授予)授予价格的调整结果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12.71-5.028)=107.68元/股以上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和中介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己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激励

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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