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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9

3-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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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发行人”“太湖远大”)的委托,担任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下称“《北交所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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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5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 ...... 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 10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三、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四、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有关规定 ...... 14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 16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0

七、关于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 26

八、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 29九、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31

十、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32

十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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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闫坤、彭勇刘悦张阳、奚祁、邢希

(一)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招商证券闫坤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项目协办人

2、招商证券彭勇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项目协办人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二)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项目协办人刘悦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项目协办人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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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04年2月19日
联系方式0572-6680391
业务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线、电缆经营;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长岗村。)
挂牌时间2022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873743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股份总数(股)43,596,000
目前所属层级创新层
股票转让方式集合竞价转让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招商证券及其重要关联方股票的情况除外)。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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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IPO保荐主承销项目(含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设置两个立项时点。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项目立项申请;在辅导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申报立项申请。项目组需对拟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认为项目可行后方可向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下称“质量控制部”)提出立项申请。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

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立项会,每次立项会由5名立项委员参会,4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且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暂缓及否决权的,视为立项通过,2票(含)及以上为“反对”的,或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的,视为立项被否决,其余情况视为“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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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质量控制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对投资银行类项目履行质量把关及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并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进行判断,并最终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公司风险管理中心内核部(下称“内核部”)、风险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下称“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一同参与现场核查工作。项目组进行回复后,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初审会就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项目组进行讨论,内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公司内控部门可以参会讨论。质量控制部根据初审会讨论结果、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工作底稿的完备程度出具质量控制报告以及底稿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拟申报项目须经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的全体有效表决票的2/3以上同意且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的情况下视为表决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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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保荐机构对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10月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9人,实际参加人数为9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上报北京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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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规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自愿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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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3年5月23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

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3年6月8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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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9名董事,其中3名为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2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22]A1261号、苏公W[2023]A861号、苏公W[2024]A188号《审计报告》和苏公W[2023]E1281号、苏公W[2023]E1353号《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近三年发行人净资产持续快速增长,由2021年12月31日的25,680.40万元增长到2023年12月31日的41,788.45万元;发行人经营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19.32%,最近三年实现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9.91%;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截止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55.71%,流动比率1.49,速动比率1.37。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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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22]A1261号、苏公W[2023]A861号、苏公W[2024]A188号《审计报告》和苏公W[2023]E1281号、苏公W[2023]E1353号《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苏公W[2024]E105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依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检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全国股转系统公开信息,发行人于2022年11月1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挂牌并公开转让,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位于创新层。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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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公司,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发行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组织机构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组织机构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依法规范经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发行条件

依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及相关网络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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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有关规定

1、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全国股转系统公开信息,发行人于2022年11月1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挂牌并公开转让,目前发行人位于创新层,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三、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2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年末,发行人净资产41,788.4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41,788.45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453.20万股普通股股票(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1,671.18万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股本总额为4,359.60万元,公众股东持股比例37.71%。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预计为5,812.80万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为6,030.78万元)。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不少于3,000万元,股东人数将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的规定。

5、发行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919.77万元、7,330.87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平均为20.07%,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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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平均不低于8%的要求。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预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发行人的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适用《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的标准。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七)项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八)项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7、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4条的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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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环保型线缆用高分子材料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材,主材包括PE树脂、EVA树脂等,辅材包括阻燃剂、偶联剂、抗氧剂等,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与石油价格相关度较高,受到国际热点事件、宏观经济周期、市场需求和汇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价格存在一定波动。以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为例,报告期各期市场算术平均价格(含税)分别为8,594.89元/吨、8,657.97元/吨和8,251.76元/吨,波动较大。

公司主要原材料在生产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未来持续大幅上涨,或者公司产品售价未随着原材料成本变动作相应调整,无法有效向下游客户转移,公司生产成本将显著增加,因此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的经营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销量分别为94,243.03吨、118,918.95吨和147,207.69吨,增长相对较快;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0.69%、10.41%和10.73%,相对稳定。

尽管报告期内公司增速相对较快,但在宏观经济增速趋缓及线缆行业景气度下行的背景下,下游客户需求、竞争对手策略均有可能发生一定变化,市场竞争存在加剧的可能。

受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2024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76,090.21万元,同比增长4.38%,增速有所放缓;实现毛利率9.85%,较2023年全年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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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业绩增速放缓的风险。如果公司不能在品牌、产品性能、销售服务等方面的保持优势,或新产品及新工艺的技术研发不及预期,将面临销量减少、客户流失等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如果公司产品议价能力下降或未能采取有效手段实现降本增效,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发展。

3、境外销售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分别为7,934.54万元、19,177.51万元和16,980.62万元,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7.41%、13.77%和11.15%,境外销售规模增长较快。公司产品境外销售主要销往巴基斯坦、马来西亚、越南、土耳其、南非、印度尼西亚、卡塔尔等地,如若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环境、经济景气度及购买力水平、经贸关系、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以及行业标准等政治经济政策因素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公司主要业务资源的延续,亦或美元等主要结算货币汇率发生大幅的不利变动,将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4、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电线电缆制造领域,间接运用于电力、轨道交通、通信、新能源、建筑等众多领域,其产品性能不仅直接影响到相关系统、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产品设计有缺陷,则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如果公司未来无法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的持续有效,导致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将会给公司的业绩造成不良影响。

5、销售服务商、核心销售人员流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服务商带来的收入分别为3,584.24万元、26,218.20万元和26,959.3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5%、18.89%和17.72%,2022年以来占比较高,2023年略有下降;核心销售人员(当年工资薪酬50万元以上的销售人员)带来的收入分别为46,916.24万元、49,761.09万元和52,344.9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90%、35.85%和34.40%,略有下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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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处于较高水平。其中,占比最高的销售服务商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0.99%、4.74%和4.28%,均不超过5%;占比最高的销售人员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12.06%、8.88%和9.61%,2022年、2023年不超过10%。

单一销售服务商、核心销售人员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相对有限,但是,若短期内多家销售服务商或多名核心销售人员集中流失,而公司未能妥善完成相关客户销售服务工作的及时承接,公司将面临销量减少、客户流失等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应收类款项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1,826.31万元、27,015.50万元和27,294.63万元,随着业务规模的提升,应收账款逐期增长。公司客户主要为线缆生产商,如果未来上述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应收类款项回款放缓甚至无法顺利收回,从而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和资金周转。

2、经营活动现金流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735.67万元、-15,145.98万元和-16,564.95万元,剔除票据贴现影响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21.31万元、1,639.90万元和4,788.93万元。受经营性应收项目、存货增加等因素影响,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同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近年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主要通过债务融资和自有资金满足发展需要。若未来公司剔除票据贴现影响后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仍较低,且公司无法通过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等方式合理筹措资金及规划资金使用计划,则公司在营运资金周转方面将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3、资产负债率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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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公司新增产线、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较大,而由于公司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债务方式融资,资产负债率保持在较高水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63.57%、61.40%和55.71%。若公司未来不能有效的拓宽融资渠道,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另外公司银行借款余额较高,如果未来利率上行,亦会使得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会计差错更正风险

为使公司会计核算更加准确、合理,财务报表更符合审慎性原则和更准确的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对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更正后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净利润的变动额分别为-

10.04万元、27.85万元及-7.57万元,占当期调整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27%、

0.61%及-0.12%,对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申报会计师亦出具了专项说明。若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或财务内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则可能存在会计差错更正的风险。

5、期间费用变动风险

公司重视期间费用的管控,各期期间费用率分别为5.58%、5.23%和5.19%,相对稳定,但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于较低水平。

若后续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如销售推广力度大幅提升、管理费用控制水平下降、研发投入力度大幅提升、筹资规模上升导致财务费用增加等,导致期间费用上升较多,而同时公司业务开拓不及预期,则净利润可能出现下滑的风险。

(三)内部控制风险

1、技术泄密的风险

公司现有技术由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两种类型构成。其中非专利技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可能由于技术人员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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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提供配方给竞争对手等情形导致技术泄密,进而可能削弱公司的竞争优势,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财务内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个人卡的情形,公司已经规范完毕,且相关内控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未来公司如不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自身《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并严格规范执行,将会对公司治理和财务规范性造成不利影响。

3、公司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并且随着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和募投项目的投入实施,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管理机构等都将进一步扩大,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组织机构、内部控制、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的扩张,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而动态调整和完善,公司将面临因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四)其他风险

1、新股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新股发行会受到市场环境、投资者偏好、价值判断等诸多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若本次发行过程中出现认购数量不足、发行后公司市值未达到上市条件等情形,则将导致本次发行失败。

2、募投项目实施不及预期风险、新增产能消化风险和收益不及预期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特种线缆用环保型高分子材料产业化扩建项目”拟新增4套生产线,其中500kV及以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生产线设备1套,35kV及以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生产线设备1套,新能源特种材料生产线设备2套。项目达成后,每年将新增500kV及以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20,000吨,35kV及以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12,000吨,新能源特种材料38,000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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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目前公司尚不具备110kV、220kV、500kV等高压及超高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的生产能力,相关核心技术尚在研发之中,而该产品要求的技术水平较高,若公司未来无法按照计划成功研发110kV、220kV、500kV等高压及超高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或相关产品规模化生产不及预期,或新产品市场开拓情况不及预期,则会导致上述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高压及超高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要求绝缘材料必须具有较高的电气稳定性和可靠性,即便是微小的杂质也可能导致电气性能的下降,甚至引发故障,故随着耐压等级的提高,对杂质的控制要求也随之提高。35kV、66kV、110kV及220kV电缆绝缘料每千克产品的杂质颗粒度要求情况如下:

杂质最大尺寸范围最大允许数量/个
35kV66kV110kV220kV
50μm-100μm无要求1005025
100μm-125μm无要求1000
125μm-175μm无要求000
175μm-250μm5000
250μm以上0000

数据来源:66kV、110kV、220kV要求取自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团体标准“66kV~220kV交流电力电缆用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和半导电屏蔽料”(T/CEEIA 514-2021);35kV要求取自发改委行业标准“电线电缆用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JB/T 10437-2004)。

公司后续高压及超高压电缆料的核心技术的研发将主要围绕生产工艺调整、设备设计选用、提升过滤精度、优化切粒方式以及实时在线检测等生产流程方面的改进,以及选用主要原材料的性能提升、生产流程管理精细化等方面开展,旨在实现产品纯净度的大幅提升,解决杂质控制这一核心痛点。

35kV及以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新能源特种材料均为公司成熟产品。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产能将大幅提升,若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公司业务开拓不及预期,公司将面临新增产能无法消化、募投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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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此外,公司募投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预计每年将新增折旧摊销1,579.40万元,占2023年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6%、

17.96%。如果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将在短期内对公司业绩水平产生一定影响,若公司募投项目未来效益无法消化新增的折旧和摊销,则公司将会面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3、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编制了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苏公W[2024]E1347号),公司预测2024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164,764.73万元、7,662.28万元和7,654.66万元。公司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谨慎使用。投资者应关注已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并阅读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全文。

尽管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考虑到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需求以及细分行业竞争情况等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加之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公司可能存在无法实现2024年全年盈利预测的风险。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保持快速增长,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基于以下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需求驱动加战略导向,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

1、社会用电量稳步提升,电网工程建设持续加码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2023年全社会用电量92,241亿度,同比增长6.7%。2023年,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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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56,679.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9%,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61.4%,同比提高0.61个百分点。2023年全国主要发电企业电源工程建设投资完成9,675亿元,同比增长30.1%,其中电网工程建设投资完成5,275亿元,同比增长5.4%。此外,根据南方电网公司印发的《南方电网“十四五”电网发展规划》及国家电网公司在能源电力转型国家论坛上发布的未来五年计划投资规模约为3,500亿美元,“十四五”期间,我国电网计划投资额将接近3万亿元,较“十三五”时期整体增加约3,000亿元。电力工程建设的持续投入将带动线缆材料行业持续发展。

2、“双碳”背景下,新能源电力系统建设加速推进

“双碳”战略背景下,我国正快速推进以新能源为主的低碳清洁电力系统的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国风电装机容量约4.4亿千瓦,同比增长20.7%;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6.1亿千瓦,同比增长55.2%;核电装机5,691万千瓦,同比增长2.4%。2023年全国主要发电企业电源工程建设投资完成9,675亿元,同比增长30.1%,其中,核电投资949亿元,同比增长

20.8%。结合“十四五”规划提出“将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20%左右”;南方电网计划到2025年推动南方五省区新能源新增装机1亿千瓦,到2030年推动南方五省区新能源再新增装机1亿千瓦;国家电网2021年3月发布的“碳达峰、碳中和的行动方案”中提出,到2023年,公司经营区域内的核电装机达到8,000万千瓦以上,清洁能源未来加速发展态势可期。

特高压输电工程作为清洁能源传输的骨干网架,为新能源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五”期间,国家电网规划建成7回特高压直流,新增输电能力5,600万千瓦,加上南网区所建特高压输电能力,十四五末期,特高压输电能力有望突破1亿千瓦。

随着风电、光电的高速发展,作为风力发电设备配套产品的风力发电用电缆已成为有巨大市场潜力的电缆新品种,同时作为光伏发电配套的光伏(PV)电缆快速发展也给线缆材料市场带来巨大潜力;核电发展也将成为线缆材料行业增长的又一引擎。

3、5G以及中国“双千兆”网络建设不断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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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我国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建成开通5G基站超过130万个,5G终端用户达到4.97亿户。结合此前工信部联合九部委出台的《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发布的《“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及《“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未来我国5G建设投入将持续增加。

光通信是以5G、数据中心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重要的技术底座之一,也是5G融入千行百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随着新基建的提速和深入,光通信行业将迎来新一轮增长。未来,光纤光缆的需求将保持较为稳定的增长,其中仅移动基础设施建设将需要近2亿芯公里光纤光缆,到2024年这一数字将增长至3亿芯公里,年复合增长率约14.5%,国内通信光缆用低烟无卤阻燃材料和聚乙烯护套料将继续维持增长。

4、轨道交通建设带动电缆需求量持续增长

随着建设快速网,基本贯通“八纵八横”高速铁路,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完善干线网,加快普速铁路建设和既有铁路电气化改造等政策推出,我国轨道交通建设进程持续推进中。

“十三五”期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由“十二五”末的12.10万千米增加到

14.63万千米、增长20.91%,其中高铁由1.98万千米增加到3.79万千米。“十四五”期间,铁路在建、已批项目规模为3.19万亿元,到2025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将达到17万千米左右,其中高铁(含城际铁路)5万千米左右。轨道交通电缆的需求预计增长30%以上,未来满足铁路机车耐高温、环保、安全性能的硅橡胶耐高温材料、高性能低烟无卤阻燃环保材料等将得到大力发展。

电线电缆行业的发展既服务于国家战略,又受益于国家战略,电力网络、信息网络、交通网络、能源网络等领域的建设,都将成为行业机遇,带动线缆材料行业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

(二)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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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以来,始终秉承客户至上、研发先行、品质优先的原则,依托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以及与专业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专注线缆用环保安全型材料的研发与制造。公司拥有有效专利60余项,2019年公司研发中心被评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20年公司电缆用高分子材料研究院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2020年公司设立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2022年公司成功揭榜浙江省“500kV超高压电缆用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产业化”项目。经过多年深耕,公司已成为国内少数实现产品系列化生产的线缆材料企业之一,并可根据客户需求生产定制化产品,公司产品在品种多样性、性能稳定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方面均位于行业前列。

同时,公司注重设备改进和工艺创新,不断提升产品效益。2021年引进的高产能新工艺硅烷交联料生产线,为公司自主参与设计的能够实现高产能、高自动化、低耗能的生产机组,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极大提高了公司产品的稳定性。

2、营销管理优势

公司组建了一支强有力的销售团队,形成了较为全面且适合行业特性的内外销营销渠道,同时配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团队,对提升新老客户对公司产品的认知与认可度提供了有力支持。公司当前合作的核心客户大多为国内外大型知名电缆企业,如宝胜股份、中天科技、江南集团、东方电缆、亨通光电、东莞民兴、华通线缆、太阳电缆等等。2023年入选中国电线电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前20强中有19家是公司的合作客户。与国内外行业大型企业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太湖远大在线缆用高分子材料行业内占据重要地位的首要保障,为公司进入更为广阔的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生产管理优势

公司管理层从业线缆用高分子生产材料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形成了一套契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的生产管理手段。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供应商管理体系、生产管理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各个环节规范运作。在采购环节,公司采取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多样化、每日询比定价的方式实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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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在生产环节,公司严格把控不同产线的各个生产环节,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入库进行质量检测,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此外,公司不断提升智能制造水平,通过引进高自动化产线、全自动智能包装码垛系统、建立信息化生产系统对生产数据进行采集与控制,实现对生产工序的精准把控,进而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稳定性。先进的制造装备和生产系统的应用,使得公司保持着行业领先的制造水平。

4、品牌优势

多年来,公司通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在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口碑,逐步树立起优质供应商的形象。公司产品“太湖远大牌交联聚乙烯电缆用绝缘材料”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太湖远大牌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被评为湖州名牌产品;公司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获得浙江制造“品字标”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授权;公司被评为2019年度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单位,作为唯一主要起草单位编制《电线电缆用硅烷交联聚烯烃绝缘料》(T/ZZB 1137-2019)、《硅烷交联无卤低烟阻燃聚烯烃电缆绝缘料》(T/ZZB 2902-2022)。此外,公司多次被客户评为年度优秀供应商,在行业内的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

5、区位优势

公司地处长三角江浙沪中心辐射区域,长三角属于电线电缆集聚区域,交通便利,在为区域内客户提供快捷售后服务的同时也可以降低销售成本,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综上,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关于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一)核查过程及依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进行了详细核查,具体如下:

1、通过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了解发行人盈利模式、销售模式、生产模式、研发模式、组织架构、技术应用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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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内容,以及公司产品与技术创新、生产工艺创新等情况;

2、通过实地走访和视频访谈形式,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合作情况、上下游企业对发行人的评价,以及发行人行业市场地位、核心竞争力、市场份额及可持续经营能力;

3、查阅了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资料、行业研究报告、国家政策文件等,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规模及发展前景、技术指标、行业地位、技术壁垒;

4、查看发行人的销售明细表,分析客户的区域覆盖情况、行业覆盖情况、产品类别情况、主要客户构成和市场拓展等情况,分析判断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比情况;

5、查看发行人的研发投入明细表,对报告期各期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析;

6、查看发行人的员工名册、核心技术人员简历,以及核心技术资料、荣誉奖项、行业标准、在研项目等相关内容;

7、查看发行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核查发行人专利权、商标权等相关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

(二)核查结论

发行人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一直以来始终坚持自主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生产工艺创新等,创新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1、技术创新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技术创新作为发展驱动力,持续注重研发投入,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截至2023年末,公司拥有各类有效专利共66项,其中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58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正在申请中的发明专利19项。经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一步法及二步法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化学交联聚乙烯绝缘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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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烷交联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料”“交联型半导电内屏蔽料”等一系列行业内较为领先的核心技术,为公司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公司设有研发中心,拥有一支专业、经验丰富、创新意识突出的核心研发团队,建立了以研发中心为核心,质量保证部、制造中心和营销部协同支持的研发体系。截至2023年末,公司共有研发技术人员50名,占员工总数的

14.33%。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19年公司研发中心被认定为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20年公司电缆用高分子材料研究院被认定为浙江省省级企业研究院,2020年公司设立了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公司研发中心紧跟行业发展动态,把握技术迭代趋势,制定研发目标,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此外,公司积极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借助高校人才、理论、信息流通等优势,促进公司技术研发持续创新,不断提升行业竞争力。

2、产品创新

公司是国内较早进入环保型线缆用高分子材料行业的公司之一,多年来公司通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在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口碑,逐步树立起优质供应商的形象。公司产品“太湖远大牌交联聚乙烯电缆用绝缘材料”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太湖远大牌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被评为湖州名牌产品;公司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获得浙江制造“品字标”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授权;公司被评为2019年度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单位,作为唯一主要起草单位编制《电线电缆用硅烷交联聚烯烃绝缘料》(T/ZZB 1137-2019)、《硅烷交联无卤低烟阻燃聚烯烃电缆绝缘料》(T/ZZB 2902-2022)。

公司紧密围绕客户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不断进行产品性能提升,目前公司产品已覆盖绝缘、屏蔽、护套三大线缆用高分子材料领域,品种规格齐全。同时近年来,公司自主研发的“光伏用硅烷交联无卤低烟阻燃聚烯烃绝缘料”“硅烷交联无卤低烟阻燃聚烯烃电缆料”“110kV及以下超高压半导电聚乙烯护套料”“抗水树过氧化物交联聚乙烯绝缘料”“66kV及以下过氧化物交联型半导电屏蔽料”等新产品,能够更好的满足客户各类特种电缆的需求,进一步扩宽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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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产品的应用领域。2022年,公司成功揭榜浙江省“500kV超高压电缆用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产业化”项目,电压等级越高,对于电缆绝缘材料的纯净度和均匀度要求越高,制造工艺越难,国内企业仅有万马高分子等少数厂家具有超高压绝缘料的生产能力,公司此次成功揭榜将有望进一步加强超高压绝缘料的国产化能力。

3、生产工艺创新

公司不断提升智能制造水平,通过引进高自动化产线、全自动智能包装码垛系统、建立信息化生产系统对生产数据进行采集与控制,实现对生产工序的精准把控,进而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稳定性。先进的制造装备和生产系统的应用,使得公司保持着行业领先的制造水平。2021年引进的高产能新工艺硅烷交联料生产线,为公司自主参与设计的能够实现高产能、高自动化、低耗能的生产机组,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极大提高了公司产品的稳定性。公司“数智工厂600运筹平台”被评为2023年度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研发体系,持续对研发及创新活动投入资金和人才,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基础。发行人自身具备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发行人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北交所定位。

八、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招商证券及服务对象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下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在本次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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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相关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2、除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1)聘请了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环境评价服务,协助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批复;(2)聘请了九富公关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媒体关系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服务。

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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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在本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九、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关规定,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章程及工商资料、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等方法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南京凯路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成贤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惠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基金备案编号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1南京凯路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E4003江苏鑫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P1023471
2南京成贤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W5292英豪(海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P1062681
3上海惠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S35282上海惠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1011345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私募基金股东,私募基金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均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相关管理人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湖州博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启诚慧投资咨询(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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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之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前述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十、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43号)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查阅发行人财务报表及2024年1-6月的审阅报告,抽查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获取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的销售、采购等经营数据,对比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名单,查询最新税收政策。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关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经营模式、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方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止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苏公W[2024]E1381号),发表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太湖远大2024年1-6月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太湖远大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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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发行人2024年1-6月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6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变动比例
资产总计112,007.0394,360.5918.70%
负债合计66,404.5252,572.1426.31%
所有者权益合计45,602.5141,788.459.1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45,602.5141,788.459.13%

2、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1-6月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76,090.2172,899.824.38%
营业利润4,263.264,302.42-0.91%
利润总额4,293.274,281.210.28%
净利润3,814.053,784.270.7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814.053,784.270.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750.123,654.192.6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698.10-18,886.98-1.00%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12,007.03万元,较2023年末增长18.70%;负债总额为66,404.52万元,较2023年末增长26.3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5,602.51万元,较2023年末增长9.13%,主要系公司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规模稳步提升。2024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76,090.2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3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814.0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0.7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750.1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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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2.63%。

2024年1-6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为63.93万元,公司经营业绩对非经常性损益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的构成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税收政策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综上所述,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二: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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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刘 悦

保荐代表人:

闫 坤 彭 勇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廖锦强

内核负责人:

吴 晨

保荐业务负责人:

熊 开

总经理:

吴宗敏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太湖远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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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闫坤、彭勇两位同志担任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闫坤、彭勇最近3年内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太湖远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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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闫 坤 彭 勇

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太湖远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说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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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北京证券交易所: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担任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闫坤、彭勇的相关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签字保荐代表人闫坤、彭勇分别于2020年、2019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均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

1、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的最近三年内,闫坤、彭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等违法违规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闫坤、彭勇除担任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外,未担任其他在审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3、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最近三年内,闫坤除担任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外,曾担任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签

太湖远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说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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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保荐代表人;彭勇未曾担任其他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特此说明与承诺。(以下无正文)

太湖远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说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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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闫 坤 彭 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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