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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9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就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开展无追索权订单保理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额度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保理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为本次保理业务提供担保,具体保理事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保理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业务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公司作为销货方将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所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商业银行(含下属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

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商业银行(含下属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交易对手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业务期限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申请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具体每笔保理的存续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上述业务的相关手续。

4、保理方式

交易对方根据公司申请,受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款项,由保理交易对方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服务。

5、保理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保理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6、业务相关费用

根据单笔业务操作时具体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国内商业银行(含下属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具体内容以双方协商、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国内商业银行(含下属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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