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事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更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2024年8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6.5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授予818.3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黎文飞 向凌 姚英学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