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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7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亿元的担保额度,授权担保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如单笔担保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担保终止时止,具体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单笔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实际担保余额不超过授权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8月6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之和。

主债权发生期间:2024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5日

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对于保证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债权人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债权人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债权人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

(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发生前述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并不构成债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保证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担保、

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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