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743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北交所坚决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部署全力推进市场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实际发展及未来规划,公司拟对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情况
(一)调整前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453.20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217.98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
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7)募集资金用途: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特种线缆用环保型高分子材料产业化扩建项目 | 30,015.10 | 20,015.1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合计 | 40,015.10 | 30,015.10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投资总额,则由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全部或部分募投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调整后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730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109.50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
(7)募集资金用途: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特种线缆用环保型高分子材料产业化扩建项目 | 30,015.10 | 8,41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 | 4,000.00 |
合计 | 34,015.10 | 12,410.00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投资总额,则由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
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全部或部分募投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履行程序情况的说明
2024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调整后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当前证券市场最新政策要求和证券市场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本次审议调整事项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