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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关于最近五年内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0

证券代码:300027 证券简称:华谊兄弟 公告编号:2024-070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内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

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谊兄弟”)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中指出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中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存在较大差异。该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时任财务总监王笑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相关规定,对该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公司、公司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时任财务总监王笑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

情况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于2021 年 1 月11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针对 2020年 12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19 年年度报告保留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时对其他事项一并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董事会秘书高辉和时任财务总监丁琪对该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和公司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董事会秘书高辉和时任财务总监丁琪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整改情况:对于浙江证监局提出的相关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提到的相关问题仔细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制订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认真整改。公司财务部门组织了针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等内容的培训和学习;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持续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合规有效执行;加强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密切关注与跟踪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情况,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反馈,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0),针

对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业绩修正公告》与2022年1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做出警示。此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时任财务负责人王笑宇、董事会秘书高辉对此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和公司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时任财务负责人王笑宇、董事会秘书高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整改情况:对于浙江证监局提出的相关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提到的相关问题仔细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积极制订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认真整改。积极组织了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加强所有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则的学习,提高财务分析、判断、处理和核算等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进一步加强与审计机构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沟通,确保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健全、落实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事项的日常管理机制。与此同时,公司持续强化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合规有效执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的意识和水准,加强公司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确保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情况等信息的及时反馈。 积极组织董事会全体成员、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等,深刻贯彻落实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则,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3、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3),针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收入确认不规范、项目用印申请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不规范等问题做出警示。此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董事会秘书高辉、时任财务负责人丁琪对该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王忠军、王忠磊、高辉、丁琪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整改情况:对于浙江证监局提出的相关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提到的相关问题仔细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积极制订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认真整改。积极组织了财务部、内审部等相关部门对相关会计政策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的学习,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和与公司审计师的交流,更加严格执行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同时更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自公司调整印章管理部门和相关负责人之后,结合公司审计部的相关工作要求,已于2022年7月通知公司自查,同时下发了《印章使用规范及整改建议》并组织各部门学习,并要求各部门自查。与此同时,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印章负责人和各部门学习《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印章通用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公司印章管理。积极组织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更进一步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认和登记等相关工作的实施,提高合规运作意识。

4、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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