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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3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4年08月13日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润都股份股票代码002923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苏军闫红娟
办公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
电话0756-76303780756-7630378
电子信箱rd@rdpharma.cnrd@rdpharma.cn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597,166,332.96655,436,530.00-8.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37,801,467.9069,251,920.80-45.4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31,478,639.6756,028,821.76-43.8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82,458,805.9135,373,912.04133.1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0.21-47.6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0.21-47.6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18%5.56%-2.38%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2,147,996,554.202,227,773,648.98-3.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150,024,823.871,179,159,459.26-2.47%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14,064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李希境内自然人30.12%100,865,9920质押74,043,000
陈新民境内自然人30.12%100,865,99275,649,494不适用0
寇冰境内自然人2.14%7,154,4910不适用0
卢其慧境内自然人1.18%3,942,2800质押750,000
上海甄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甄投稳定3号私募基金其他1.05%3,530,8050不适用0
上海甄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甄投稳定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02%3,424,1670不适用0
珠海经济特区凯达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73%2,457,0000不适用0
#孙士斌境内自然人0.44%1,460,8980不适用0
游印发境内自然人0.36%1,203,0910不适用0
#广州市天高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35%1,173,9000冻结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公司前10名股东中李希、陈新民分别持有公司100,865,992股股份,两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本报告期末总股本的60.24%,系共同实际控制人。除上述关系外,公司未知前10名普通证券股股东中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属于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公告称,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润都股份(002923.SZ)、峨眉山宏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公司在获悉此公告的第一时间与检察院取得联系,并进行了内部核查;核查结果显示,本公司并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025)。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跟进此事,后续如有重大进展,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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