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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加强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及正在策划、编制、报批、审议、审核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也是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的要求,提示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需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的,则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备。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第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严守上述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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