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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关于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签订共建“中国科大-皖维PVA新材料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6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24-029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签订共建“中国科大-皖维PVA新

材料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协议概况: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资源共享的原则,于2024年8月签署了共建“中国科大-皖维PVA新材料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 开展PVA新材料相关的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合作协议期限为2024年至2029年,共计5年。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不含税)。协议开发的成果所有权归公司和中国科大共同所有。

●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协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协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合作事项概述

1、2024年8月14日,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或“公司”)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签订共建“中国科大-皖维PVA新材料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PVA新材料产品性能,促进产品更新迭代,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董事会同意公

司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国科大”)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资源共享的原则,就共建“中国科大-皖维PVA新材料联合实验室” (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签署合作协议,并按协议有关约定支付经费。合作协议期限为2024年至2029年,共计5年。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不含税)。本协议开发的成果所有权归公司和中国科大共同所有。

2、2024年8月14日,公司与中国科大在巢湖市签署了《共建“中国科大-皖维PVA新材料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约定联合实验室将开展PVA新材料相关的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

3、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协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 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85001086E
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理工人才,促进科技发展。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农学类学科高等专科和本科学历教育;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哲学类学科研究生班和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理学、工学、管理学类学科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出版。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包信和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上级补助、事业、经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开办资金人民币135351万元
举办单位中国科学院

公司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一)合作内容与形式

1、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将整合优势,开展创新融合和跨界战略合作。联合实验室将开展PVA新材料相关的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

2、组织结构

联合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1)管理委员会负责联合实验室规划、项目布局等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委员会由甲乙双方分别推荐3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乙方出任,管理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2)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李良彬教授担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甲乙双方各推荐副主任1名。

(3)联合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双方共同安排,双方人员的劳动关系仍属于原单位。

3、联合实验室主体

联合实验室位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乙方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主体为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该联合实验室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合实验室如需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均以乙方名义进行,但须提前经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否则如引发外部纠纷,由相关过错人员所在单位(甲方或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联合实验室

的民事活动,如引发外部纠纷,相关法律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经费投入与管理

1、经费投入

甲方同意自协议生效起每个协议年度(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第12个自然月届满之日止为一个协议年度)向联合实验室提供500万元/协议年度的经费(不含税),分别于每年的06月30日前拨付300万元、12月30日前拨付200万元经费至乙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见下),用于联合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和日常运行。

双方确认,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结转至下一年使用。

2、经费管理

(1)联合实验室的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财务管理规定。

(2)甲方投入到联合实验室的经费由乙方单独立项管理。科研经费按照研究子项目设立,根据管理委员会共同设定的任务和目标进行考核。

(3)联合实验室主任应将每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情况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

1、权属

甲乙双方合作之前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仍归各自所有。联合实验室每个横向科研项目单独立项管理,立项的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及相关荣誉权和申请奖励权归双方共同所有,联合实验室科研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经对方书面同意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进行修改和二次开发,各自独立修改或二次开发形成新的成果,双方按照互利原则另行协商约定。

2、许可与转让

双方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联合实验室的共有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

3、品牌保护

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的明文书面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以广告、宣传或其他任何形式使用另一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使用、部分使用、将另一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结合至其他名称、商标、标识等中使用。

4、保密

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应以不低于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的谨慎来妥善保管和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经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乙方师生发表有关联合实验室项目的学术论文,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四)违约责任

1、双方需认真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视为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对方的损失。

3、双方争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五)协议撤销、终止和续签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经费,且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甲方已投入的资金乙方不予返还,联合实验室的各项设施设备以及未完成的各项实验室数据均归乙方所有,乙方将依程序撤销联合实验室,双方不得以联合实验室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2、如果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愿望,可在本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内,

报请甲乙双方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续签协议。

3、本协议到期之日起即自动终止,联合实验室自动撤销并停止开展业务,由管理委员会组织清算。

4、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学校内部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联合实验室无法继续运行时,经双方讨论同意,可提前终止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就终止所签署的资金、工作人员、项目执行等事项友好协商并妥善处理。

5、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原联合实验室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双方都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声誉和权益,本条款长期有效。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2、未尽事宜及合作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约定,补充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若确需进行冲突性修改,须经乙方履行本协议决策流程后,方可生效。

四、合作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能充分发挥协议双方的优势,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将借助中国科大雄厚的研发实力和平台优势, 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公司的产业化能力也可以提升中科大先研院的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创造更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通过与协议方的合作,依托联合实验室开展PVA新材料相关的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新型显示与功能膜材料新品,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助力公司高质量转型发展。

3、本合作协议约定公司投入的资金将增加公司协议期限内相应

年度的研发费用,对公司当期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公司和中国科大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能否良好运营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研发项目能否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以及相关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皖维高新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2、《共建“中国科大-皖维PVA新材料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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