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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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主席杨云峰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杨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杨云峰:
经查,你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配偶王小兰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22日买入17,400股,成交金额189,880.00元,2024年6月7日卖出50,000股,成交金额519,693.00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8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杨云峰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接受江苏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杨云峰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亲属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亲属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杨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