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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孚股份: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0

(2024年修订)第一条 为促进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使公司生产经营环节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料、动力、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 公司购买和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服务时必须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六条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日常生产经营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条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门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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