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保证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以及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对有关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如有必要,独立董事应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可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以及对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 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报中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