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高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鼎泰高科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投资金额及期限:拟增加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均可使用,在上述额度及其有效期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
4、实施方式:在上述额度及其有效期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事宜。
5、资金来源: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6、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7、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要求,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二、审议程序
本次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短期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资产情况和经营计划决定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但投资品种存在浮动收益的可能,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的投资品种。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所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
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含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由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增加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万俊 | 曾劲松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