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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股份: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3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0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08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9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80,413,90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5.162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本斌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仵晓先生、董事王贺甫先生、董事樊亚

平先生、独立董事刘民英先生、独立董事武俊安先生、独立董事尚贤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李丰功先生、监事王永红女士、监事许国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安鲁嘉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李伟先生、总法律顾问李金磊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80,182,83699.9660221,2650.03259,8000.0015

2、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80,177,43699.9652222,0650.032614,4000.0022

3、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80,177,93699.9653221,2650.032514,7000.0022

4、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79,011,96399.7939221,2650.03251,180,6730.1736

5、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680,175,63699.9649221,2650.032517,0000.0026

6、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80,166,73699.9636222,3650.032624,8000.0038

7、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80,175,53699.9649222,0650.032616,3000.0025

8、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80,167,83699.9638231,3650.034014,7000.0022

9、 议案名称: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80,167,23699.9637231,3650.034015,3000.0023

10、 议案名称: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80,157,83699.9623231,3650.034024,7000.0037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半牧、鞠慧颖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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