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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3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390号)。

经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2,775.364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号),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

本次发行价格14.0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6.8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8月21日(T-3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19.29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15.78元/股(不含15.78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15.78元/股,且申购数量小于770万股(不含)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以上过程共剔除56个配售对象,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42,91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数量总和4,283,610万股的1.0017%。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被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4年8月26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4年8月26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本次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77.5364万股,约占本

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38.7682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5.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555.072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16.3046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38.7682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发行价格14.0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0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8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本次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富特科技属于汽车制造业(C36),截至2024年8月2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9.29倍。

(2)截至2024年8月21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3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3年)

300745.SZ

300745.SZ欣锐科技13.33-1.0114-1.1535--
688612.SH威迈斯18.921.19351.135315.8516.67
300681.SZ英搏尔12.120.32640.124537.1397.32
688280.SH精进电动3.64-0.9775-1.0348--
平均值1--26.4956.99
平均值2--26.4916.67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8月21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3:因欣锐科技、精进电动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因此在计算可比公司2023年扣非前后的静态市盈率的平均值1时将上述数据剔除。

注4:因英搏尔2023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较大,因此在计算可比公司2023年扣非后的静态市盈率的平均值2时将其与欣锐科技、精进电动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14.0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6.8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8月21日(T-3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19.29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定价合理性说明如下:

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相比,富特科技在以下方面存在一定优势:

1)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能力建设,报告期内公司累计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51%,逐步建立了一支优秀的技术研发团队,积累了强大的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围绕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的产业化应用,自主研发并掌握了电力电子变换技术、数字化及模块化的软件开发技术、高效能热管理和结构设计技术等相关核心技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34项,实用新型专利42项,外观设计专利3项,软件著作权27项,形成了一批知识产权成果。

在车载高压电源领域,公司通过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的开发,有效实现了车载电源功能单元的集成化,同时关键技术指标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公司车载充电机的最高转换效率可达96%,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的最高转换效率可达99%,并且实现了车规级的产品可靠性水平。

公司依托车载高压电源领域的开发体系及技术积累优势,积极开发配套新能源汽车的非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其中,公司开发的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能够同时实现大功率充电功能、储能功能及并网功能,智能直流充电桩电源模块在行业内

实现了非车载壁挂直流充电的率先布局。

2)客户资源优势公司始终坚持客户需求导向,凭借多年研发创新和技术积累,报告期内公司不断扩展客户群体、改善客户结构,在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产品领域内积累了客户资源优势。

多年来,公司持续深耕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的车载高压电源产品,不断积累客户资源、改善客户结构。作为细分领域的龙头供应商,公司已实现广汽集团、长城汽车、蔚来汽车、易捷特、小鹏汽车、小米汽车、雷诺汽车等客户的量产交付;公司也相继取得日产汽车、比亚迪、长安汽车、零跑汽车、Stellantis、某欧洲主流豪华品牌等优质客户的项目定点,并且与国内外其他知名整车厂开始建立合作关系。公司客户群体结构丰富,涵盖国内传统汽车厂商、国内造车新势力厂商以及海外汽车厂商等,是我国少数配套国际一流整车企业和高端品牌新能源汽车的车载高压电源企业。公司定点客户中,长城汽车、广汽集团、蔚来汽车、比亚迪、长安汽车、小鹏汽车、零跑汽车均系位列国内新能源乘用车年度销量排名前列的整车厂。其中,发行人对于长城汽车、广汽集团、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已实现定点项目的量产,发行人已取得比亚迪汉、宋、护卫舰,长安汽车阿维塔E15/E16项目和零跑汽车C01/C11车型的项目定点,配套比亚迪、长安汽车及零跑汽车的部分项目预计将于2024年下半年实现量产。受益于优质的客户资源,公司的车载高压电源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列。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曾获得“2024小米汽车优秀质量奖”、“2023蔚来质量卓越合作伙伴”、“2023年度广汽埃安十佳合作伙伴奖”、“2023年度广汽传祺科技创新奖”、“小鹏汽车品质保障奖”、“2022年度广汽埃安创新贡献奖”、“2022年度广汽传祺科技创新奖”、“2022蔚来质量卓越合作伙伴”、“2022易捷特卓越战略合作供应商”、“2021年度广汽埃安优秀质量奖”、“2021蔚来质量卓越合作伙伴”、“2021长城质量贡献奖”、“2020年度广汽埃安优秀供应商”等荣誉奖项。同时,公司将充分发挥客户协同优势,充分把握整车企业对于充电桩产品的产业布局机遇,推动非车载高压电源业务的发展。优质的客户资源优势奠定了公司的市场地位,也为公司业务拓展和持续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研发人才优势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建立了613人的研发团队,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达43.60%,

其中,硕博人数超200人,985和211院校毕业的研发人员占比达20%以上。公司的主要研发团队长期从事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行业工作,整体研发实力雄厚。其中,研发团队骨干成员主要来自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吉林大学等知名高等院校,多位成员在汽车行业和电力电子行业的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覆盖电力电子技术、计算机和软件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等专业背景,且部分成员具有宝马、通用、日产等国际主流汽车品牌的配套开发履历。公司的研发团队兼具国际视野和国内经验,对新能源汽车上下游市场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能够及时准确地把握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

4)产品质量优势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0缺陷”作为公司设计、制造、供应的质量目标,在市场竞争中建立了产品质量优势。首先,公司已取得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车规级生产管理体系获得国内外客户的高度认可,有效保障了公司产品的可靠性水平;其次,在产品研发环节,公司产品研发均需经过专业的性能测试、可靠性测试、安全测试及整车兼容性测试等,从源头上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再次,在采购环节,公司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标准,通过品质保障能力深度评估、持续年度考核、客户反馈等手段,不断对于供应商环节进行优化改善,持续提升元器件可靠性水平;最后,在制造环节,公司通过生产执行系统(MES)开展物料及产品的全程质量追溯,确保过程受控。通过上述措施,公司逐步形成了产品质量优势,产品质量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5)可靠性验证优势汽车零部件产业基于产品研发和生产可靠性需求,相关产品需要经过客户认可的实验机构开展检测认证。公司累计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产品研发验证的一整套高规格实验环境,形成了快速、精密、准确的检测能力,并获得国内外专业机构、客户的认可。公司的研发实验室包括EMC半波暗室、EMC抗扰实验室、ATS自动测试系统、HIL半实物化验证系统、复合盐雾试验系统、快速温变试验系统、复合振动试验等,并已通过CNAS、蔚来汽车和长城汽车的实验室认证,可满足国内外客户的DV、PV验证需求。在生产环节,公司持续引入CCD检测、传感器识别等先进的专业测试设备,并在关键工序进行防呆防错式的严格管控,有力保障质量控制举措的有效落地。公司的实验检测优势,成为提升客户信赖度、行业认可度,以及有效提高公司自身技术研发实力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重要

手段。6)快速响应优势公司依托深厚的技术积累和丰富的开发经验,能够更加深刻、快速地理解和响应客户的服务要求。在产品开发环节,公司能够根据整车企业的整车设计需求、产品开发节点等要求,有效调动研发团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尤其是面对客户定制化的开发需求,公司能够开展研发攻关,及时完成产品开发,精准匹配客户需求。在交付环节,公司以销售环节依托,充分与客户开展沟通,能够有效协同采购、生产、质量等相关部门,确保客户的生产交付需求以及售后需求。7)区位优势公司地处长三角腹地,以杭州为研发中心,以安吉为制造中心,交通便利。长三角是我中国汽车工业的主要聚集地之一,区域内产业体系配套完善,原材料采购、物流配送便捷,在保证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稳定的同时,有利于深度开发市场并为客户提供更为快捷、一体化的服务,也可以更快、更早地接触到行业内最新的技术并吸引到优秀的人才。未来公司将依托长三角地区在科技创新、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和交通等方面的便利,立足长三角及华东地区,拓展全国市场,并积极布局国际市场,加速国际化进程。

(3)根据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44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5,255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配售对象总数的93.29%;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总量为3,993,13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93.22%,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2,358.60倍。

(4)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发行公告》。

(5)《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92,586.33万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14.00元/股对应募集资金总额为38,855.1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8,431.96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0,423.14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低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请投资者注意所筹资金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风险。

(6)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

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14.0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14.7719元/股)。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7)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6、按本次发行价格14.00元/股、发行新股2,775.3643万股计算,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38,855.1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8,431.96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0,423.14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7、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方面,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9、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4年8月28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当日获配新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4年8月2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0、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1、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13、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确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发行公告》中“一、(五)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15、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1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对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17、请投资者务必关注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 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 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3)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 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

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8、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24年8月16日(T-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

20、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之盖章页)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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