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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4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8月22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9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4年7月12日,你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告,针对公司 2022年、2023年养牛场实际建设与竣工结算不一致等情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请具有司法认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养牛场建设项目进行复审。7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确定了复审机构并告知公司管理层,要求公司配合签订合同并尽快开展复审工作。但是,你公司拒绝与复审机构签定协议,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四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同时责令你公司从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抓紧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对养牛场重大工程项目复审工作,2024年9月20日前向我局书面报送复审结果及整改报告,按规定做好持续信息披露。你公司董事和管理层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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