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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3

上证公监函〔2024〕0195号

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福成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96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9号)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12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告,针对公司2022年、2023年养牛场实际建设与竣工结算不一致等情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请具有司法认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养牛场建设项目进行复审。7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确定了复审机构并告知公司管理层,要求公司配合签订合同并尽快开展复审工作。但是,公司拒绝与复审机构签定协议,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1.1条、第4.3.1条、第4.3.9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5.17条、第3.5.18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落实有关监管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抓紧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对养牛场重大工程项目复审工作,在要求时限内报送复审结果及整改报告,监事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请你公司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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