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36号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显示,2024年1月18日至7月29日,你公司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3,540.38万元;8月1日,你公司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涉案金额3,874.97万元。综上,截至2024年8月1日,你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7,415.3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为20.30%,达到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8.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
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