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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关于副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7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情况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蒋飚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蒋飚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并不再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蒋飚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蒋飚先生的相关工作已进行了良好交接,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公司及董事会对蒋飚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薛娟华女士(简历附后)担任公司总经理,继续担任财务总监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薛娟华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其他情况说明

薛娟华女士于2023年5月12日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于2024年4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5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3〕405号)和2024年4月8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第(一)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现说明如下:

薛娟华女士自2011年入职公司,长期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尽责、专业,熟悉公司运营情况,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业务知识,对公司现阶段及未来一定时间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虽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满36个月,但其任职不影响公司日后的规范运作,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附:薛娟华简历薛娟华,女,198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曾就职于富士康科技集团;2011年2月入职奥联电子公司,历任公司财务成本主管、财务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薛娟华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薛娟华女士于2023年5月12日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于2024年4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薛娟华女士长期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尽责、专业,熟悉公司运营情况,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业务知识,对公司现阶段及未来一定时间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虽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满36个月,但其任职不影响公司日后的规范运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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