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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银行: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银行”或“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 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行着眼于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行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流动性状况、资本金的需求、发展所处阶段、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投放等情况,平衡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间的关系,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行《章程》

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二)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三)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本行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分配的,应当考虑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本行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确保资本充足水平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本行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每次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和本行经营情况、监管政策要求,并参考上市同业现金分红比例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行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在本行发展的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2.在本行发展的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在本行发展的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1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本行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执行、调整和监督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本行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本行《章程》以及本行经营状况,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

本行董事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本行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年度分配预案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本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具体如下:

1.本行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本行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情况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本行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当对本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本行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本行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实施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相应的修改,并调整制定新的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监督

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本行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五、生效及解释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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