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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结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版)等规则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加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第一条 为加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版)(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
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3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上报给公司,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报: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5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父母、配偶、子女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7第二十一条后,增加条款内容: 其后条款序号顺延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8增加条款内容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
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9增加条款内容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11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本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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