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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信林: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 8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1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5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6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6

二、关于迈信林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7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8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8

六、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9

七、关于本激励计划对迈信林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20

八、关于迈信林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0

九、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0十、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0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1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3

一、备查文件目录 ...... 23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3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林”“上市公司”或“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迈信林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迈信林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迈信林提供,迈信林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迈信林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迈信林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迈信林、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中层干部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迈信林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5,426,667股的1.9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13.00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3.97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4.23%。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3.68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4.9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4.0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4.1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8.80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45.14%。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13.00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2.以2023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二个归属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2.以2023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评价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期。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始终专注于航空航天零部件的工艺研发和加工制造,在航空航天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生产、运营经验,形成了精密制造技术。2015年以来,公司在航空航天领域逐步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加工产品的复杂度、精度不断提升,从以管路系统连接件、专用标准件及组件为主发展到以整体结构件为主,并拓展了飞机装配工装业务,产品结构、客户结构持续优化,直接向航空工业下属的主机厂销售占比持续提升。在立足航空航天领域的同时,公司将积累的精密制造技术逐步推展至多个行业,形成了民用多行业精密零部件业务。

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涉及航空航天、船舶、电子科技、半导体、大数据分析等领域,根据客户类型、生产经营模式等特点,可分为航空航天零部件及工装、民用多行业精密零部件两大业务板块,基本形成了“军品为主、民品为辅”的两翼发展格局,成为同时具备机体零部件、发动机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零部件综合配套加工能力的民营航空航天零部件制造商。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以2023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年-2025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均分别不低于35%、50%。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

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挑战性和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归属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归属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归属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迈信林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迈信林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迈信林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及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尚需按照相关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合法合规,激励对象购买获授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将由激励对象自筹解决,不存在由公司通过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方式解决的情形;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6、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归属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迈信林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迈信林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13.00元/股。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关于本激励计划对迈信林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和中层干部。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八、关于迈信林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迈信林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九、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只有当迈信林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迈信林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迈信林采用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迈信林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期间和次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设置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迈信林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迈信林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迈信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四)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五)《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七)《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溪虹路100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溪虹路1009号

联系电话:86-512-66580868

传真号码:86-512-66580898

联系人:吴肖静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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