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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生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2024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任命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搜寻候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裁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书面材料包括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能力作出评价;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事先应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六)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提前三天通知,经全体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包括主任委员在内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

名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除非委员在决议上另有记载,委员在决议上签名即视为表决同意。决议的签署可以用传真、邮寄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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