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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聚热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组成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书面、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登记册、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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