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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聚热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将公司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投资,以及该等投资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债权性投资;

(七)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四)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第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投资标准,由董事长审批决定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审议特定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决策权限内授权董事长就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前述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但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投资事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投资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提交总经理审核。

(五)审核通过后,按本制度规定的审议权限提请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六)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相关正式协议。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的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一)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二)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部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规行为或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人员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外投资项目效益良好的项目负责人、派出董事和监事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背上述审批程序的人员,公司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对于造成损失的,决策者个人要承担部分责任;对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过程中贿赂舞弊、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本公司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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