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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聚热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平台上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全文披露各项议案;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3.在股东大会上要充分遵守投资者的表决权和发言权,确保投资者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司要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的提问,做出客观如实的答复;

4.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及其他新媒体平台

1.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2.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该等交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联系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3.联系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布;

4.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五)现场参观、座谈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且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2.现场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秘办统筹安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秘办保存;

3.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 路演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七) 投资者说明会

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须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2.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3.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4.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八) 接受调研

1.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3.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4.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九)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采取的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秘办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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