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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对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该账户专门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不得存放其他资金。在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不得与其他

债券募集资金混同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受托管理机构(如涉及)、存放债券募集资金银行签订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需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或约定的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在使用债券募集资金时,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需确保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八条 在不影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董事会或授权人士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具体以发行文件约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闲置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临时补流的,公司可由董事会或授权人士审批,在不影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

超过12个月)。公司应当在实际使用前披露使用计划、预计使用时间、已经履行的程序和保障债券募集资金最终用于约定用途的措施。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说明书对临时补流的程序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第十条 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原则上不得变更;债券存续期内确需变更调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授权人士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申请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变更调整后的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相关规则关于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间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确保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依然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情况,并向受托管理人报告和提供相关文件。

第五章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完整记录债券募集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存续期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

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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