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公司持续稳健运营,使独立董事尽职尽责,诚信从事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定,本着“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它职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公司主要大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于享受该津贴管理办法的范围。
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由基本津贴加上专门委员会职务津贴组成,即:独立董事津贴=基本津贴+职务津贴(分为主任委员津贴和委员津贴)。
前述所指“基本津贴”为13万元人民币每人每年;“职务津贴”为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津贴2万元人民币每人每年,委员津贴为1万元人民币每人每年。其中,“职务津贴”中的主任委员或委员津贴不重复计算,担任两个及以上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员的独立董事,对应津贴只计算一次。
第六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自股东大会通过后按季度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