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崇达技术: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7
证券代码:002815证券简称:崇达技术公告编号:2024-060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担保事项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子公司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崇达”)、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崇达”)、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崇达”)日常生产经营相关授信业务需要,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南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蓬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蓬江支行”)签署了担保合同,为子公司与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信用保证。

中国银行南头支行为深圳崇达提供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中国银行南头支行为珠海崇达提供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工商银行蓬江支行为江门崇达提供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公司为这三家全资子公司本次授信业务提供全额信用担保。

2、公司本次担保额度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24年5月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为深圳崇达、珠海崇达、江门崇达提供不超过127,000万元、150,000万元、105,000万元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4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南头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被担保方为深圳崇达)

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银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种:人民币

(大写)贰亿元整

(小写)?200,000,000.00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权额。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南头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被担保方为珠海崇达)

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银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

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种: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00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权额。

(三)公司与工商银行蓬江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被担保方为江门崇达)

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2.1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银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2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2.3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银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2.4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2.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人民币300000000.00(大写:叁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银行依据与江门崇达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上述最高余额,是指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4、担保范围

本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说明

截止目前,公司已审批的有效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07,280万元(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有效担保额度472,0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三德冠及其子公司的有效担保额度35,28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1.63%;公司为子公司授信相关业务签署的担保合同总金额为447,26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63.15%。

子公司实际使用银行授信余额为138,209.9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9.52%。由于担保义务是在子公司实际发生授信业务(如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贷款等)时产生,因此公司实际需承担担保义务的金额为138,209.93万元。

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南头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工商银行蓬江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