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8月2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8月29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将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09时30分于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银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世荣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
公告编号:2024-005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垚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年10月22日,原、被告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供货,被告二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为债务担保人,原告依约完成供货义务后,因被告一未付清货款,原告、被告一、被告二三方于2024 年3月1日就欠付货款签订《还款协议书》,明确被告一欠付原告货款25,742,229.05元,分两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欠付货款,且未付货款自2024年第一季度起每季度末20号前向原告支付利息(年利率6%),直至被告一欠付货款全部支付完毕;被告二对上述债务作债务担保,对被告一的全部合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被告二未履行上诉义务,遂起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25,742,229.05元,利息1,042,560.28元。(按照年利率6 %自2024年1月1日起暂计算2024年8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 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703,620.93元。(按照 年利率6 %自2024年3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8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第一、二项合计27,488,410.26元。
三、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24-005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银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