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3亿元,授权期限自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2024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一、本次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情况
2024年9月13日,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机构 | 账号 |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义溪南支行 | 33050267735500000022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将专用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结算,不会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在现金管理产品到期且无下一步使用或购买计划时及时注销该账户。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进行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采取报告制度,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亦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