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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数传媒: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9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179号华数产业园B座902。

(3)会议召开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或“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鲍林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1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6人,代表股份1,010,611,1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4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75,312,2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44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335,298,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09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50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30%;反对7,26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87%;弃权5,844,4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5,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8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5,744,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1690%;反对7,26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673%;弃权5,844,4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5,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63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359,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88%;反对7,3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19%;弃权5,854,2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5,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5,600,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745%;反对7,39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5.1418%;弃权5,854,2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5,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83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99,183,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92%;反对5,15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7%;弃权6,276,4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5,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7,424,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6078%;反对5,15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443%;弃权6,276,4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5,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47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淳莹、武岳;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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