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鹤友路25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世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7,697,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7,965,772股的25.11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6,173,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9%。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1,523,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595%。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6,173,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9%。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3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6,173,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9%。
(4)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780,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2%;反对749,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5%;弃权167,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256,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131%;反对749,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6240%;弃权167,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62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6,726,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40%;反对777,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9%;弃权194,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202,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8962%;反对777,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834%;弃权194,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2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赵泽铭、周峰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