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豫光金铅: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1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4-085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336.0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和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3)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4)。

(二)江西源丰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2024年9月19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西源丰提供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336.0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61057744X

3、成立时间:2010年08月27日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

5、注册资本:16,185.86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新战

7、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废旧蓄电池、矿灯、银、锌、铝、铅、铜、废渣的处理及经营;合金、铅膏、塑料本企业自产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国内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江西源丰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201,900,616.45元,负债总额79,795,828.72元,净资产122,104,787.73元,资产负债率39.52%;2023年1-12月利润总额-22,812,091.57元,净利润-22,736,938.71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6月30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335,941,606.69元,负债总额223,422,424.05元,净资产112,519,182.64元,资产负债率66.51%;2024年1-6月利润总额-11,746,122.94元,净利润-11,054,316.41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受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3、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4、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NCSXJF2023030]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7、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69,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9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88%;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9,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0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