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不适用
? 裁定结果:准许福建瑞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瑞善”、“原告”)
撤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原告已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瑞善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诉公司一案的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9月23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乐法院”)出具的《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闽0112民初5393号],原告与被告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长乐法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瑞善于2024年9月12日向长乐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长乐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福建瑞善自愿申请撤诉未违
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长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定如下:
1、准许福建瑞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瑞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本次涉及的诉讼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原告已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闽0112民初5393号]。
特此公告。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