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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康佳A: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7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24-50债券代码:149987、133306 债券简称:22康佳01、22康佳03133333、133759 22康佳05、24康佳01133782、133783 24康佳02、24康佳03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下午2:5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6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原董事局主席因工作安排原因已辞去董事局主席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副主席(主持工作)周彬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5人,代表股份560,140,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3,750,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5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3人,代表股份36,390,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3%。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299,40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299,40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6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4人,代表股份36,393,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3人,代表股份36,390,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3%。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2人、监事1人、高级管理人员2人,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416,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7%;反对2,0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3%;弃权7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0%。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7.4015%;反对2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82.59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69,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149%;反对2,0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09%;弃权7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该项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8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559%;反对1,9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39%;弃权7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7.4015%;反对2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82.59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8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559%;反对1,9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39%;弃权7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404,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5%;反对2,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8%;弃权69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7.4015%;反对2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82.59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57,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823%;反对2,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41%;弃权69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6%。

4、审议通过了《关于按持股比例为东莞市莞康宇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28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08%;反对3,2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9%;弃权6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9746%;反对2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6.0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3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924%;反对3,2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92%;弃权6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4%。

5、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康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向股东提供借款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441,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96%;反对3,0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67%;弃权6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9746%;反对2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6.0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94,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362%;反对3,0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41%;弃权6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黄博曦;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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