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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84号────────────────────────
关于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黄婉茹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联泰环保,A股证券代码:603797;
黄婉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暨时任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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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荣,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杨基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
林锦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杨魁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余庆和,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号)查明的事实,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环保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2年至2023年1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时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黄婉茹是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持有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成投资)60%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得成投资日常经营及重要决策工作。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濠市政)是联泰环保控股股东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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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集团)的控股公司。黄婉茹、得成投资、达濠市政为联泰环保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2022年至2023年1月,黄婉茹组织、指使联泰环保总经理张荣、财务总监杨基华等人,通过第三方将联泰环保的资金转至得成投资、达濠市政等关联方,由黄婉茹统筹调配用于关联公司生产经营、偿还银行贷款和偿还个人欠款等,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发生额11.18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04%;2023年1月累计发生额3.7亿元,占联泰环保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6%。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22日,前述11.18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截至2023年3月30日,前述3.7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
(二)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联泰环保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4.68亿元,占联泰环保2022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5.70%;联泰环保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8.3亿元,遗漏披露2.88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0%。联泰环保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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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0日,联泰环保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年报信息监管工作函,在《关于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中称,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8.3亿元,截至回复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该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且经监管问询后相关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6条、第4.1.3条、第5.2.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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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一暨时任副董事长黄婉茹,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黄建勲,是联泰环保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荣,时任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杨基华,二人知悉、参与联泰环保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林锦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杨魁俊,同时担任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总经理,时任监事余庆和,同时担任联泰集团财务副总监,二人具有多年审计工作经验,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另外,黄婉茹作为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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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4.5.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2年)》第4.1.1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部分违规事实,本所已于2023年8月7日针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3〕85号),对此本所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黄婉茹,时任董事长黄建勲,时任董事、总经理张荣,时任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杨基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林锦顺,时任监事会主席杨魁俊,时任监事余庆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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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