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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31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彤宇、贾昆鹏、曹伟: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以及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披露不规范等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赵彤宇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贾昆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曹伟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赵彤宇、贾昆鹏、曹伟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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