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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化学:关于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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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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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对河北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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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查明的事实,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化学或上市公司)股东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石化)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真实告知上市公司信息导致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

海航石化实际控制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渤海化学股票。

海航石化于2023年2月10日告知渤海化学当日持股比例低于5%的情况不真实,告知的持股比例未包括前述账户组中沈某、郭某亭信用账户持股情况,导致上市公司2023年2月11日披露的《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中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不真实。

海航石化于2023年2月17日告知上市公司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2月17日减持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的情况不真实,减持比例和减持后持股比例未包括前述账户组中沈某、郭某亭信用账户交易、持股情况,导致上市公司2023年2月18日披露的《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股份结果公告》中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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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不真实。

(二)持股比例变动超1%但未履行告知义务账户组自2021年6月29日起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2月27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26%;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2月16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2023年2月22日约定式购回交易增持“渤海化学”1.66%;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8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03%。上述期间账户组持有“渤海化学”比例变动1%以上但未在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三)短线交易“渤海化学”股票自2020年12月24日起,海航石化为持有渤海化学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海航石化控制和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买入“渤海化学”583,000股,买入金额2,380,084元,卖出30,307,525股,卖出金额124,182,098.5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海航石化未真实告知上市公司信息导致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持股比例变动超1%但未履行告知义务,还存在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海航石化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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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2.1.1条、第2.1.4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海航石化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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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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