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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药厂: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7

证券代码:688799 证券简称:华纳药厂 公告编号:2025-006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5年2月14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331.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380.00万股的3.53%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2月14日,以18.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31.0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4年12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康彩练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1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12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4-080)。

4、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4年12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81)。

5、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本次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减。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41.00万股调整为331.0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仍为39人,且名单未发生变化。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5年2月14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5年2月14日为授予日,以18.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9名激励对象授予33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5年2月14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2月14日,并同意向39名激励对象以18.00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33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2月14日。

2、授予数量:331.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380.00万股的3.53%。

3、授予人数:39人。

4、授予价格:18.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安排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④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高翔董事、副总经理10.003.02%0.11%
2肖建副总经理10.003.02%0.11%
3窦琳副总经理10.003.02%0.11%
4周志刚副总经理10.003.02%0.11%
5乔桥董事会秘书10.003.02%0.11%
6吴桂英财务负责人10.003.02%0.11%
7皮士卿核心技术人员10.003.02%0.11%
8谭跃核心技术人员10.003.02%0.11%
9谢菊丽核心技术人员5.001.51%0.05%
10庞永清核心技术人员5.001.51%0.05%
11陈晓光核心技术人员2.000.60%0.02%
小计92.0027.79%0.98%
二、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业务骨干人员(合计28人)239.0072.21%2.55%
总计331.00100.00%3.53%

注1: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调整的议案》等议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换届及调整。注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5年2月14日为授予日,以18.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31.00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2月14日对授予的33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40.59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2966%、16.536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最新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31.00万股。按照授予日收盘数据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7,953.88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假设公司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权益归属,则2025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总成本2025年2026年2027年
7,953.885,433.282,351.71168.89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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