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卓芹)
本人作为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度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恪尽职守,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刘卓芹女士,中国国籍,1973年生,中国注册会计师(CICPA)、英国特许会计师(ACA)、香港注册会计师(HKCP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AustralianCPA)、英国曼彻斯特大学MBA。曾就职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3月创建北京中创慧诚会计师事务所,任执行合伙人。现任创业黑马独立董事,并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2、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等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本人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没有为公司及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决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过缺席董事会现象,本人在任职期间,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表: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投票情况(投反对票次数) |
刘卓芹
刘卓芹 | 11 | 9 | 2 | 0 | 0 | 否 | 0 |
2、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出席3次,实际出席3次。
(二)参与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履职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专业委员会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投票情况(投反对票次数) |
刘卓芹
刘卓芹 | 审计委员会 | 4 | 4 | 0 | 0 | 0 | 否 | 0 |
提名委员会 | 2 | 2 | 0 | 0 | 0 | 否 | 0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3 | 3 | 0 | 0 | 0 | 否 | 0 |
2024年度刘卓芹女士参加了公司召开的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无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致力于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有效、深入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到公司现场工作共计15天,通过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详细审查,同时通过电话、会谈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深入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管理与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并对公司财务管理、财务制度提出优化建议,积极运用专业知识提出意见或建议,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沟通交流,及时勤勉地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保证了公司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该项工作及其开展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为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与大家进行了讨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
信息披露方面: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
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2024年度,本人通过现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等形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与关注,积极建立与中小投资者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增资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及条件公允、合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
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任职条件、提名及聘任流程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议案。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2024年9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工作精神,继续加强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刘卓芹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