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46%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存在以下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张贵阳 | 张跃骞 | 王亚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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