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马集团 股票代码:000602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永护路口)
要约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金马集团
股票代码:00060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名称: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26 号
签署日期:2013 年 6 月 8 日
财务顾问: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股票上市地、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本结构
被收购公司名称: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金马集团
股票代码:00060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本结构(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0,024.65 79.30%
其中: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 79,697.05 78.97%
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2.94 0.07%
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264.66 0.2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890.18 20.70%
其中: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2.59 0.01%
总股本 100,914.83 100.00%
二、收购人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收购人名称: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26 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26 号
三、收购人关于要约收购的决定
2012 年 12 月 31 日,收购人神华国能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公司以终止
金马集团上市为目的,全面要约收购金马集团,并同意本次要约收购方案。
2013 年 1 月 7 日、1 月 15 日,收购人神华国能的股东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别召开总经理常务会议和董事会 201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要约收购
方案。
2013 年 2 月 23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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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77
号),同意神华国能本次要约收购方案。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为了加强国有大型企业强强合作,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发挥煤电一体化优
势,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神华集团于 2012 年 10 月受让国家电网公司持有的国
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神华国能)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收购了金马集
团。
由于神华集团、中国神华、神华国能、金马集团均从事煤炭及发电业务,构
成现时及潜在的同业竞争,神华集团、神华国能在分别对中国神华、金马集团进
行资产、业务整合时,面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不仅增加了整合难度,也无法
同时维护中国神华和金马集团两家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同时,如果持续向
金马集团注入相关煤电资产,中国神华与金马集团业务经营地域也会进一步重叠,
形成并逐步加剧两家上市公司间的同业竞争。
为彻底解决中国神华与金马集团之间潜在及可能的同业竞争问题,提高神华
集团对下属煤电资产、业务的整合效率,经过研究论证,神华国能制定了本次要
约收购方案。
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金马集团上市地位为目的。
五、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以金马集团的股权分布符合退市要求为生效条件。如本次全面
要约收购期满,接受要约的金马集团股票申报数量超过 110,507,699 股(不含全资
子公司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即收购后金马集团社会公众持股
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低于 10%,则本次要约收购生效。如本次全面要约收购期满,
接受要约的金马集团股票申报数量不足 110,507,699 股(不含全资子公司山东鲁能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即金马集团社会公众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仍
高于 10%,则本次全面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登记公司自
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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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马集团退市的后续安排
金马集团终止上市后,收购人将根据《证券法》第 97 条的规定,按照要约价
格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收购余股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将另行公告。
七、要约收购的股份的相关情况
要约收购股份数量:212,177,804 股(含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755,276 股股份)
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21.03%
要约价格:13.46 元/股
股份类型: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08,901,804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276,000
股
八、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以现金作为对价支付方式,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 285,591.32 万
元。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于收购人股东神华集团专项拨付资金,资金来源具有
合法性,没有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也不存在利用本
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收购人已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前将履约保证金 571,182,648.37 元(不低于收
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 20%)存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收购人承诺具备履
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接受要约的股份
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九、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 30 个自然日,起始时间为 2013 年 6 月 19 日(包括当日),
截止时间为 2013 年 7 月 18 日(包括当日)。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
内(即 2013 年 7 月 16 日、17 日、18 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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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联 系 人:王姝、谢俊、张科、张超、刘澍霖、徐莺
电 话:010-66538666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联 系 人:贺伟平、谭四军、王飞
电 话:010-66412855
十一、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2013 年 6 月 8 日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
了收购人在金马集团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
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金马集团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要约收购以金马集团的股权分布符合退市要求为生效条件。如本次
全面要约收购期满,接受要约的金马集团股票申报数量超过 110,507,699 股(不含
全资子公司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即收购后金马集团社会公众
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低于 10%,则本次要约收购生效。如本次全面要约收购
期满,接受要约的金马集团股票申报数量不足 110,507,699 股(不含全资子公司山
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即金马集团社会公众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
比例仍高于 10%,则本次全面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登记
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
五、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金马集团上市地位为目的,如果要约收购生效,金
马集团将立即申请终止上市,若此将给投资者带来如下风险:
(一)余股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将大为降低的风险
如果要约生效,金马集团将立即申请终止其股票在深交所的上市交易。未接
受要约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金马集团股票将无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或在其他任
何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该等股票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将
大为降低。
(二)金马集团股票的交易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不能得到满足,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登记
公司自动解除已预受股份的临时保管,从而可能引起金马集团股票的交易价格波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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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马集团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余股股东在金马集团享有的权益受到
影响的风险
1、金马集团股票因要约生效而终止上市交易后,金马集团可能对章程进行修
改,金马集团的章程将不再需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
章程的特别要求,届时,余股股东在金马集团享有的权益较之章程修改前可能有
所减少。
2、金马集团股票因要约生效而终止上市交易后,金马集团将不再需要遵守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届时,余股股东能够获取
的有关金马集团的信息将实质性减少。
3、金马集团股票因要约生效而终止上市交易后,金马集团可能依法变更公司
组织形式,因此可能影响到余股股东在金马集团享有的权益。
六、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金马集团上市地位为目的,金马集团终止上市后,
收购人将根据《证券法》第 97 条的规定,按照要约价格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
股,收购余股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将另行公告。
七、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
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要约收购报告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要约收购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收购人声明 ......................................................................................................... 5
目 录 ................................................................................................................ 7
释 义 ................................................................................................................ 8
第一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10
第二节 要约收购目的 ..................................................................................... 16
第三节 要约收购方案 ..................................................................................... 16
第四节 收购资金来源 ..................................................................................... 22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23
第六节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5
第七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6
第八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 .................................................................................. 28
第九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 30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114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118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释 义
除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金马集团、上市公司 指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神华国能、收购人 指 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
国网能源 指 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神华集团 指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神华 指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人按本报告书向金马集团除收购人以外的其他
本次全面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
指 股东发出以终止金马集团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
购、本次收购
约收购的行为
金马集团的股权分布符合退市要求,即接受要约收购
的金马集团股份数量超过110,507,699股(不含收购人
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 指
全资子公司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金
马集团股份)
本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指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本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
指
要 要
预受股东 指 同意接受本次收购要约的金马集团的股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务顾问、瑞信方正 指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号准则 指
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最近三年 指 2010年、2011年、2012年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交易日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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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
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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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概况
企业名称: 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26 号
成立时间: 2008 年 4 月
法定代表人: 肖创英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0 亿元
营业执照号: 100000000041601
税务登记证号:京税证字 110104710935417 号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济性质: 国有经济
股东名称: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批发经营(有效期至 2014 年 10 月 28
日);
一般经营项目:电厂的投资、建设和管理;煤矿投资;电力
热力的生产;电力与煤矿的设备检修与调试;机械设备、五
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金属矿产品、建材的批发零售。
经营期限: 2008 年 4 月 29 日至 2038 年 4 月 27 日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26 号
邮政编码: 100003
联系电话: 010-66491197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收购人的股东
神华国能成立于 2008 年 4 月,原名国网能源,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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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12 年 10 月,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和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神华
集团以协议方式受让国家电网公司持有的国网能源 100%股权,国网能源成为神
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2 年 10 月 30 日,国网能源更名为神华国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神华集团持有神华国能 100%股权,是神华国能的
唯一股东。神华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喜武
注册资本: 39,271,621,000 元
实收资本: 39,271,621,000 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100000000018268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税务登记证号码: 京税证字 110101100018267 号
一般经营项目: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
等资源性产品、煤制油、煤化工、电力、热力、港口、各类运
输业、金融、国内外贸易及物流、房地产、高科技、信息咨询
经营范围: 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神华集团
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化工材料(危险
品除外)、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纺织品、建筑材料、机械、
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的销售。
股东名称: 国务院国资委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22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010-57339245
联系传真: 010-58133175
公司网址: http://www.shenhuagroup.com.cn
神华集团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为国家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神华集团
是以煤为基础,电力、铁路、港口、航运、煤制油与煤化工为一体,产运销一条
龙经营的特大型能源企业,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煤炭企业和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经销
商。神华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主要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
国有资产,开发煤炭等资源性产品,进行电力、热力、港口、铁路、航运、煤制
油、煤化工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神华集团所属企
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神华集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是神华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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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唯一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是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务院国资委、神华集团和神华国能的股权关系图
如下:
国务院国资委
100%
神华集团
100%
神华国能
(四)收购人股东的下属企业及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神华国能外,神华集团的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
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万元) (%)
煤炭生产、销售,电力生产、
中 国神华能 源股份
1 热力生产和供应,相关铁路、 1,988,962.05 73.01
有限公司
港口、航运运输服务等
神 华宁夏煤 业集团 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
2 1,003,046.64
有限责任公司 炭销售、煤炭制品及深加工等
北 京国华电 力有限 电力生产、电力项目投资、开
3 421,121.00
责任公司 发及经营管理等
煤炭直接液化、间接液化项目
中 国神华煤 制油化
4 和煤化工项目及配套项目的开 1,760,462.30
工有限公司
发经营及相关产品的销售等
神 华乌海能 源有限 煤炭生产,洗精煤,焦炭,发
5 82,733.00
责任公司 电、煤化工等
煤炭批发经营,煤炭综合利用
6 神华煤炭运销公司 10,801.00
与深加工等
神 华新疆能 源有限
7 煤炭的生产及销售、发电等 376,402.00 97.11
责任公司
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煤炭气
神 华集团包 头矿业
8 化与焦化、煤炭产品储运及销 219,660.00
有限责任公司
售等
煤炭资源的勘探、新能源的开
神 华杭锦能 源有限
9 发与利用、投资及技术咨询服 66,701.00
责任公司
务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新能源技术的开发、生产;管
理和经营煤代油资金形成的所
有资产;对能源、交通、金融、
医疗卫生、信息、生物、电子、
国 华能源投 资有限
10 环保、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 437,225.95
公司
房地产业投资;新能源技术的
开发、生产;洁净煤技术及相
关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
信息咨询等
机械、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应
用及系统集成、轻工及运输设
中 国机电出 口产品
11 备和与此有关的化工建材行业 89,385.00
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信息服务及展览展销等
神 华国际贸 易有限 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进
12 20,900.00
责任公司 出口业务等
神 华房地产 有限责
13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10,000.00
任公司
北 京低碳清 洁能源 开展低碳清洁能源技术研究,
14 4,100.00
研究所 促进能源技术发展等
陕 西神延煤 炭有限
15 煤炭项目投资管理 144,000.00
责任公司
神 华科技发 展有限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16 100,000.00
责任公司 询;经济信息咨询
新 疆神华矿 业有限 矿产资源勘查,矿业开发及相
17 19,000.00
责任公司 关技术的咨询,建筑工程施工
三、收购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神华国能主要业务情况
神华国能是神华集团煤电板块的主要下属企业之一,主要业务为开发建设煤
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目前已在新疆、宁夏、陕西、山西、内蒙、黑龙江等地规划
建设了一批大容量、高效环保发电机组和高产高效矿井,配套发展煤炭开发、运
输、仓储和配送业务。
(二)神华国能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7,339,815.80 5,501,365.05 4,864,063.48
所有者权益 1,289,004.01 820,318.97 339,346.31
资产负债率 82.44% 85.09% 93.02%
财务指标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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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2,608,682.60 1,891,277.89 1,813,438.71
净利润 163,555.09 7,824.75 14,110.16
净资产收益率 12.69% 0.95% 4.16%
注:2010 年财务数据经山东大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1 年财务数据经北京
大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12 年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自神华国能设立之日起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神华国能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境外居留权
肖创英 执行董事、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魏建国 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袁德鹏 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许山成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中国 北京 无
董云鹏 纪检组长、工会主席 中国 北京 无
彭广虎 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李瑞欣 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李沛然 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陈英 总工程师 中国 北京 无
周明立 总经济师 中国 北京 无
神华国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股东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神华国能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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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神华集团持有或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
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持有或控制比例 持股单位
A 股:601088
1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73.01% 神华集团
H 股:01088
中国机电出口产品
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106 20.84%
投资有限公司
3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601918 15.24% 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注:国华能源有限公司系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神华集团持有或控制 5%以上股份的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或控制比例 持股单位
1 宁波中宁典当有限公司 29.50% 宁波中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35% 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86%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4 海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5.44%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神华财务有限公司 99.29%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 1:宁波中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注 2:国华能源有限公司系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七、收购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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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要约收购目的
一、要约收购的目的
为加强国有大型企业强强合作,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发挥煤电一体化优势,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神华集团于 2012 年 10 月受让国家电网公司持有的国网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神华国能)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收购了金马集团。
由于神华集团、中国神华、神华国能、金马集团均从事煤炭及发电业务,构
成现时及潜在的同业竞争,神华集团、神华国能在分别对中国神华、金马集团进
行资产、业务整合时,面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不仅增加了整合难度,也无法
同时维护中国神华和金马集团两家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同时,如果持续向
金马集团注入相关煤电资产,中国神华与金马集团业务经营地域也会进一步重
叠,形成并逐步加剧两家上市公司间的同业竞争。
为彻底解决中国神华与金马集团之间潜在及可能的同业竞争问题,提高神华
集团对下属煤电资产、业务的整合效率,经过研究论证,神华国能制定了本次要
约收购方案。
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金马集团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要约收购履行的程序
2012 年 12 月 31 日,收购人神华国能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公司以终
止金马集团上市为目的,全面要约收购金马集团,并同意本次要约收购方案。
2013 年 1 月 7 日、1 月 15 日,收购人神华国能的股东神华集团分别召开总
经理常务会议和董事会 201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要约收购方案。
2013 年 2 月 23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全面要
约收购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产权
[2013]77 号),同意神华国能本次要约收购方案。
本次要约收购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三节 要约收购方案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及收购股份情况
1、被收购公司名称: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收购公司股票简称:金马集团
3、被收购公司股票代码:000602
4、收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5、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212,177,804 股
6、预定收购的股份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21.03%
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1、要约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 13.46 元/股。
2、计算基础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六个月内,收购人未买入金马集团股票。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内,金马集团股票的每日加权
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9.29 元/股。
本次要约价格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3、要约价格相对主要参考价格的溢价比例
本次要约收购价格较主要参考价格的溢价比例如下:
(1)相对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即金马集团停牌以待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公布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