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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0-30
600385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
600385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
                                      目录
一、     重要提示............................................................... 3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 4
三、     重要事项............................................................... 6
四、     附录.................................................................. 15
      600385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姓名                                      林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徐顺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徐顺付
公司负责人林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顺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顺付保证季度报
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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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末
                                                 调整后            调整前        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                    25,237,392.83        25,361,359.51     44,988,258.12             -0.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292,486,759.62    -280,006,643.70      -254,106,645.07                  不适用
净资产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年初至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1-9 月)                                                      (%)
                                                 调整后             调整前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893,722.12        -3,773,747.38       -3,773,747.38                 不适用
量净额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年初至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1-9 月)                                                      (%)
                                                 调整后             调整前
营业收入                   4,356,689.48         3,083,022.40     3,999,708.56                     41.3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2,480,115.92        -9,618,759.25       -7,565,796.97                 不适用
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                -0.06                -0.05                不适用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                -0.06                -0.05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项目
                                                  (7-9 月)                (1-9 月)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014,032.07              -2,975,396.7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27,940.87                  82,029.32
                合计                                      -986,091.2              -2,893,367.42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                                                                                         13,275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质押
                                                            持股                    持有有限      或冻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比例      持股总数      售条件股      结的
                                                            (%)                     份数量        股份
                                                                                                  数量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7.38     25,743,813                   无
北京盈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8.80     13,034,700                   无
济南金鲁实业总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3.60      5,333,334     5,333,334     无
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35      2,000,000                   无
陈庆桃                              境内自然人              1.30      1,923,579                   无
顾力权                              境内自然人              1.28      1,9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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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                                境内自然人          1.27    1,887,771             无
林宏辉                              境内自然人          1.20    1,782,798             无
陈诗平                              境内自然人          1.01    1,491,250             无
连丽娇                              境内自然人          0.92    1,355,699             无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东名称(全称)                                             股份种类及数量
                                            股的数量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5,743,813 人民币普通股
北京盈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3,034,700 人民币普通股
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陈庆桃                                             1,923,579 人民币普通股
顾力权                                             1,9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马进                                               1,887,771 人民币普通股
林宏辉                                             1,782,798 人民币普通股
陈诗平                                             1,491,250 人民币普通股
连丽娇                                             1,355,699 人民币普通股
成和梅                                             1,274,349 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北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前十名股东中其他
                                    股东间未获知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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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表项目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变动金额      变动幅度%
货币资金                           125,193.63           43,786.30        81,407.33      185.92
预付款项                           981,595.72          132,821.72      765,343.79       576.22
           报表项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变动金额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4,356,689.48       3,083,022.40     1,273,667.08        41.31
营业成本                         1,830,386.10       1,158,938.32       671,447.78        57.94
销售费用                             55,094.83          30,665.74        24,429.09       79.66
财务费用                         5,453,436.32       7,877,608.99    -2,424,172.67       -30.77
资产减值损失                       160,464.27           26,038.40      134,425.87       516.26
投资收益                           -27,406.15         -152,376.17      124,970.02       不适用
营业外收入                                          6,540,391.82    -6,540,391.82      -100.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93,722.12      -3,773,747.38     2,880,025.26       不适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0,000.00       8,657,001.00    -8,737,001.00      -100.9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55,129.45      -4,878,831.75     5,933,961.20       不适用
   货币资金变动主要系比较期基数较低,本期货币资金余额增加所致;
   预付款项变动主要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付中介机构费用所致;
   营业收入变动主要系本报告期药品销售额增加及房租收入增加所致;
   营业成本变动主要系本报告期药品销售额增加及房租收入增加所致;
   销售费用变动主要系本报告期营业收入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变动主要系本报告期偿还借款,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变动主要系本报告期应收款项账龄变动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投资收益变动主要系联营公司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期亏损减少所致;
   营业外收入变动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一处房地产被法院拍卖产生收益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系上期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大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系上期公司一处房地产被法院拍卖收回资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系上年同期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少,支付
   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大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3 年 5 月 7 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公字[2013] 20 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即 2012 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1.1 条、第 14.1.3 条和第 14.1.6 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 2013 年 5 月
   14 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登载的《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1)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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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2)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3)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
上市条件;
     (4)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在方案实施后,公
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5)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6)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7)公司解散;
     (8)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9)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但未在其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0)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11)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规定的其他条款。
     公司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7)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
重大内控缺陷;
     (8)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2、“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金泰股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运资金-30,287.13 万元,累计亏损
47,318.1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8,000.66 万元;因缺乏资金未能偿还到期债务;
部分资产被抵押、依法冻结或查封。该等情形将影响金泰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故山东和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目前该
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
     3、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013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并已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披露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登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2013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31173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
   600385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
以受理。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关于
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公告》。
    4、2013年8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
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关于
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2013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登载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2013年9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北京百奥科创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涛先生将其持有的济南金达药化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2013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6、2013年10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本公司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三家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议案》、
《关于接受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北京慕先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静安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7、重大诉讼及其进展
    (1)2003 年 12 月 15 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 1720 号、1721 号、
1722 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诉状称: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 26 日以在山东
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未注册)的 49%的股份为质押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工
行根据《转贷款合同书》签订借款总金额 2,629.80 万元的三年期借款合同(已还款 170 万元),
由公司应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分红偿还贷款本息,虽贷款未到期且山东莲花金
泰有限责任公司截止 2003 年 12 月 31 日未注册也一直未投产运营,仍起诉本公司,请求公司偿
还原告借款本息 28,057,377.55 元,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 49%的股份有优先
受偿权; 2003 年度公司会计报表作增加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处理。 2004 年 7 月 29 日,济
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2003)长民商初字第 1721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
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 1000 万元人民币、自 2000 年 12 月 26 日起至付清借款之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
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 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2004 年 8 月 10 日,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 1720 号、1722 号《民事裁定书》做出中止诉讼
的裁定。2005 年 3 月 21 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 1720 号、1722 号《民
事判决书》分别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 1239.8 万元人民
币、220 万元人民币,并自 2000 年 12 月 26 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
款利率、逾期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
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 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2005 年 6 月 27 日,中国工商银行济
南市长清区支行剥离了上述贷款事项。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称,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
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
公司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矿必拓投
资有限公司。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3 年 12 月 24 日、2004 年 9 月 15 日及 2009 年 12 月 4 日
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2)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起诉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
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24 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 196
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
事处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银行存款 33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6 年 11 月 24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
公司下达了(2006)济民四初字第 196 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冻结我公司和
   600385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
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 33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7 年 1 月 31
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 1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贷款本金 333 万元,利息 847942.09 元(利息计至 2006 年 12 月 20 日,嗣后
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另行计付);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 13330 元,财产
保全费 8585 元,合计 21915 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承担。因该款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已预交,故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
一并与原告结清。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
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称,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
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公司为借款人及担保
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该重大
诉讼事项已于 2006 年 11 月 29 日、2007 年 2 月 3 日及 2009 年 12 月 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上。
     对于以上 1、2 项公司所欠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在 201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与
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公司同意在债务重组协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以现金的方式向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足额偿还人民币 15,000,000.00 元;中矿必拓投
资有限公司同意在收到公司偿还的人民币 15,000,000.00 元款项后,对公司剩余债务人民币
33,093,104.37 元中豁免公司人民币 18,093,104.37 元债务,并在 2 日内向公司出具《关于豁
免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务的确认函》;公司同意在收到上述《关于豁免山东金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务的确认函》的第二天起开始对所欠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
15,000,000.00 元剩余债务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收到公司偿还的人民币 15,000,000.00 元。 因此,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与
公司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同意对公司剩余债务人民币 33,093,104.37 元中豁免公司
人民币 18,093,104.37 元债务。上述债务豁免后,公司尚欠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的剩余债务
15,000,000.00 元未予履行。2013 年 9 月 12 日,公司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矿必拓\")经友好协商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相关内容如下:双方确认,截止到 2013 年 9 月
30 日,我公司共欠中矿必拓款项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5,675,000.00 元。我公司同意在本还款协
议书生效之日起 2 日内以现金的方式向中矿必拓偿还人民币 15,675,000.00 元,中矿必拓收到
我公司偿还的人民币 15,675,000.00 元后,我公司所欠中矿必拓款项已全部还清,我公司不再
欠中矿必拓任何款项。本还款协议书生效且中矿必拓收到我公司偿还的人民币 15,675,000.00
元后,中矿必拓同意持本还款协议书与我公司共同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办理执行终结事项。由于该项还款人民币 15,675,000.00 元需向我公司的股东借款,因此,
只有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我公司向股东借款人民币 15,675,000.00 元议案后,本协议
正式生效。2013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因无参会股东对《关于向
公司股东借款的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未获通过。所以我公司与中矿必拓签署的上述《还款
协议书》不生效。上述债务重组事项已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12 月 29 日、2013 年 9 月 14 日、
10 月 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3)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3 年 11 月 24 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
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 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4,403,171.72 元。 2005 年 8 月 12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
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 2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
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110 万元股权予以冻结、查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7 月 28 日依法委托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我公司所持有的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110 万股法人股,2006 年 11 月 6 日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 135 万元竞
得。2006 年 12 月 4 日 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 213-3 号
   600385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
《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110
万股法人股归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 30 日内到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3 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4)历城执字第 213 号《执行裁定书》、(2004)
历城执字第 213-4 号《执行裁定书》。(2004)历城执字第 213 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及裁定结果: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
限公司的股份; 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18 日至 2014 年 3 月 17 日。(2004)历城执字第 213--4
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及裁定结果:拍卖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金
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 443.764905 万股。2013 年 8 月初,公司到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
管理局了解公司房产情况,查询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
了(2004)历城执字第 21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两份)、(2004)历城执字第 213 号《执
行裁定书》(一份),将公司的两栋房产予以查封。公司截止目前尚未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历城执字第 213 号《执行裁
定书》的主要内容:本院已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3)历民商初字第 1143 号民事判决
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济南
市洪楼西路 29 号的房产一宗(房产证号为:历城 002840)。查封期限:上述措施期限自 2013
年 1 月 8 日至 2014 年 1 月 7 日。期间不得对上述财产处分、转移、毁损、设定权利负担。本裁
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04)历城执字第 21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请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 29 号的房产一宗(房产证号为:历城 002840)。(2004)历城执字第
21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请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 29 号的房产一宗(房产证号
为:历城 002841)。
2013 年 7 月 5 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永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已查封我公司持有
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进行评估鉴定。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了《价
值鉴定报告书》鲁永晟评鉴定【2013】第 015 号,评估鉴定结论如下:根据清查、盘点财产清
单,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4 月 30 日,委托评估鉴定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443.764905 万元的股权,评估价值人民币 1,542,217.18 元。公司
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的(2013)济历法委拍字第 16
号《相关当事人参加拍卖会通知》,主要内容为:定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 9 时 30 分由山东齐
鲁中天拍卖有限公司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六楼拍卖厅举行拍卖会,拍卖标的为山东金泰生物
工程有限公司 443.77 万元的股权。2013 年 10 月 15 日下午,经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技术
室沟通,由于无人参加竞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我公司持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 443.764905 万元的股权进行的拍卖流拍。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3 年 9 月 3 日、10 月 10
日、2005 年 8 月 17 日、2006 年 12 月 6 日、2013 年 5 月 7 日、8 月 7 日、10 月 15 日、10 月
1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4)2004 年 3 月 1 日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起诉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 2500 万
元及相应利息。查封了公司济房权证历城字第 002841 号第 2-5 幢房产、公司对济南恒基制药
有限公司 3060 万股股权、公司历城国用 95 字第 1002002 号及历城国用 95 字第 1001024 号两宗
土地。2004 年 4 月 19 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04)济民四初字第
22 号,判令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 2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由我公
司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报告期内,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2010)
泰执字第 29-1 号、(2010)泰执字第 29-2 号《民事裁定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和(2010)
泰执字第 29 号裁 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我公司在洪楼西路 29 号房产,包括证号历城
002841 号项下的第 2-5 幢(面积 2019.05 平方米)及证号 002840 号项下第 6 幢房产(面积 4818.41
平方米)。轮候查封我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 98 字第
081306069 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 99 字第 005 号)。查封
   600385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期间两年。(2010)泰执字第 29 号裁 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厦
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另外,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
平国用 98 字第 081306069 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 99 字第
005 号)正在修建的 220 国道占用了上述两宗土地中的部分土地(约 8700 平方米),公司将向
平阴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进一步了解和沟通。2011 年 7 月 18 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向我公司送达了(2011)泰中法技拍字第 23 号《召开拍卖会通知书》,定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民诉讼中心由泰安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举
行联合拍卖会,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的平国用(98)字第 081306069 号
土地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的平国用(99)字第 005 号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地二进
行拍卖,由于无人参加竞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的土地拍卖流拍。2011 年 8
月 25 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了(2011)泰中法技拍字第 30 号《召开拍
卖会通知书》,定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民诉讼中心由泰安嘉德拍卖行
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举行联合拍卖会,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
村的平国用(98)字第 081306069 号土地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的平国用(99)字第
005 号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地二进行拍卖,由于济南鲁雅制药有限公司的部分职工就拍卖我
公司土地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故负责拍卖我公司土地的拍卖师宣布中止拍卖我公
司土地,何时拍卖,另行通知。2012 年 6 月 27 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的(2010)泰执字第 29 号恢 1-4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冻结我公司在济南恒基制
药有限公司享有的 51.96%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两年(2012
年 6 月 12 日至 2014 年 6 月 11 日)。2012 年 8 月 9 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技术室向我公司送达的(2012)泰中法技拍字第 19 号《召开拍卖会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需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 081306069 号土地
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平国用(99)字第 005 号土地使用权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地
二进行第二次拍卖,兹定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上午 10:30 分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大厅由
泰安市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组织召开拍卖会。在 2012 年 8 月 22 日上
午,经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沟通,由于无人参加竞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 081306069 号土
地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平国用(99)字第 005 号土地使用权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
地二进行的第二次拍卖流拍。2012 年 9 月 24 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
室向我公司送达的(2012)泰中法技拍字第 24 号《召开拍卖会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需对我
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 081306069 号土地使用权
证下的土地使用权;位于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9)字第 005 号土地使用
权证下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兹定于 2012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10 时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
大厅由泰安市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组织召开拍卖会。2012 年,我公司
于 2012 年 10 月 9 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拍卖程序异议书》,就山东省泰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 2012 年 10 月 17 日拍卖我公司位于平阴县两宗土地一事提出异议。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10)泰执字第 29 号恢 1-1
号异 3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异议。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5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收到山东
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的(2010)泰执字第 29 恢 1-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
果: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 29 号土地证号为:
历城国用(95)字第 1001024 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6809.7 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
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一年。 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19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
的(2013)鲁执复议字第 1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山东金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1 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
的(2010)泰执字第 29 恢 1-4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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