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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日期:2006-01-24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召开时间:北京时间2006年3月10日上午九时整
    召开地点: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出席对象:凡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于2006年2月8日下午4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补选董事简历如下:
    沈殿成先生,47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沈先生1983年毕业于大庆石油学院。曾任大庆化学助剂厂副厂长,大庆油田化工总厂副厂长、代厂长,中国石油大庆炼化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沈先生在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内容如下(因有删去条款,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1)删去原第四十四条;
    (2)删去原第四十五条;
    (3)原"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但是,在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时,以董事会可能自行决定的较短通知时间,召开股东大会;而本条及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送达书面回复的二十(20)天期限不应适用。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修改为"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但是,在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时,以董事会可能自行决定的较短通知时间,召开股东大会。"
    (4)删去原第六十三条;
    (5)原"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6)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召开十四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十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五)独立董事提议时。"
    修改为"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三、会议登记方法
    登记方式:
    1、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凭护照或身份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凡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均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及投票,股东(或其代理人)将享有每股一票的表决权。
    3、委托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享有每股一票的表决权。
    4、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被委托人签署。如该委托书由被委托人签署,则该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手续。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必须在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送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秘书处。
    登记时间:2006年3月9日8:00-17:00
    登记地点: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四、预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需时半天,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临时股东大会秘书处地址:
    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编区号:132021
    电话:(86-432)3903651、3903652
    传真:(86-432)3028126
    六、授权委托书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2006年3月10日(星期五)上午九时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公司本部)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2006年    月    日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凡欲参加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星期五)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填写下列出席确认回条。
    姓名		持股量	         股A股
    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户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电话 
    股东签名:                    日期:2006年    月     日
    备注:
    1、根据本公司2006年1月23日董事会会议决议,凡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于2006年2月9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有权填写此出席确认回条并参加大会。
    2、请用正楷填写,填写复印本亦属有效。
    3、请附上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4、请附上持股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可以亲递、邮递或传真方式于2006年2月18日下午5时或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此回执寄回本公司。
    6、(1)若亲递,可送至:吉林市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2)若邮递,可寄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董事会秘书室。 
      邮政编码:132021
    (3)若传真,可传至: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传真号码:(0432)-3028126
    附件二: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适用的代表委托书
    本表格有关的股份数目:          股(附注1)
    本人:             (附注2)
    地址:                            (附注2)
    持有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A股股票:          股,为合格的股东。现委托(附注3)大会主席/        先生(女士)为本人代表,代表本人出席2006年3月10日(星期五)上午九时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公司本部)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并于该大会依照下列指示就下列决议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的代表酌情决定投票。
    	                                 赞成(注4)	反对(注4)
    补选沈殿成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批准本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签署:                        日期:  2006       月       日
    附注:
    1、请用正楷书写中英文全名及地址。
    2、请将与本代理人委托书有关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如  阁下未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理人委托书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下登记之本公司股份(个人持有或与人共有)有关。
    3、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划去"大会主席"字样,并在空栏内用正楷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理人之姓名和地址。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若此代理人代表  阁下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则须提交一份身份证明书。
    4、注意:倘若  阁下拟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有关之"赞成"栏目内填上"表决权股数"号;倘若  阁下拟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有关之"反对"栏目内填上"表决权股数"号。倘若不在该等栏目内做出适当记号则  阁下之代理人有权自行酌情投票。
    5、本代理人委托书须由公司加盖公司之印章,或由律师或获正式委任的代理人正式签署。如委托法人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该代理人须提交身份证明书,及董事会或有关机构委任决议之副本。
    6、如本代理人委托书由法律授权或其他人签署,则有关授权书或其他授权书之公证副本,须如附注7所述送达。
    7、本代理人委托书连同有关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副本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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