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4 年 10 月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曹海成、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正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勇声明:保证季
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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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1,943,494,621.79 2,029,808,197.05 -4.2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468,341,745.65 1,485,841,300.05 -1.18%
(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增减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270,419,803.31 -10.56% 781,480,982.38 -8.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962,227.98 -137.10% -6,551,085.72 -111.86%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0,730,671.17 -152.71% -16,995,431.62 -132.72%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30,871,523.61 -67.10%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18 -136.95% -0.0180 -110.3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18 -136.95% -0.0180 -110.3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53% -1.91% -0.44% -5.25%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8,708.2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5,862,383.30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4,050,284.93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783,997.04
减:所得税影响额 149,379.69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21,647.92
合计 10,444,345.90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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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5,692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深圳市通产集团
国有法人 51.52% 188,003,552 55,040,000
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
国有法人 6.58% 24,000,000 0
理公司
石河子丽源祥股
境内非国有法人 2.12% 7,741,945 0
权投资有限公司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转持二 国有法人 1.78% 6,480,000 0
户
黄俊杰 境内自然人 1.22% 4,448,551 0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华商大
盘量化精选灵活 其他 1.16% 4,220,660 0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行
其他 0.74% 2,704,191 0
业领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新华信托股份有
境内非国有法人 0.55% 2,000,000 0
限公司
华夏成长证券投
其他 0.47% 1,714,549 0
资基金
陶永根 境内自然人 0.28% 1,040,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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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 132,963,552 人民币普通股 132,963,55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4,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24,000,000
石河子丽源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7,741,945 人民币普通股 7,741,94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 6,480,000 人民币普通股 6,480,000
黄俊杰 4,448,551 人民币普通股 4,448,55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大盘
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4,220,660 人民币普通股 4,220,660
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行业
2,704,191 人民币普通股 2,704,191
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1,714,549 人民币普通股 1,714,549
陶永根 1,04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040,000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丽源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未知
明
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一致行动人。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 前十大流通股股东黄俊杰通过投资者信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3,037,541 股,通过普通证
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411,010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448,551 股。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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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货币资金较期初金额减少36.20%,主要系报告期内工程项目建设投入及偿还短期借款所致;
2. 应收票据较期初金额减少44.25%,主要系报告期内未到期待收的承兑汇票较期初减少所致;
3. 预付账款较期初金额减少30.90%,主要系报告期末预付供应商货款减少所致;
4. 应收利息较期初金额减少74.30%,主要系报告期内已到期利息收回所致;
5. 在建工程较期初金额增加49.11%,主要系报告期内工程项目建设投入及待安装调试设备增加所致;
6. 预收账款较期初金额增加155.78%,主要系报告期末预收客户货款增加所致;
7. 应交税费较期初金额减少60.95%,主要系报告期末应交增值税减少所致;
8. 应付利息较期初金额增加100%,主要系报告期内贷款计提应支付利息所致;
9. 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37.22%,主要系报告期内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增加以及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10. 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58.26%,主要系报告期内按照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11. 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563.78%,主要系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增加所致;
12. 对联营企业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44.59%,主要系报告期联营公司净利润减少所致;
13. 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51%,主要系报告期内确认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14. 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49.63%,主要系报告期内材料报废损失减少所致;
15. 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77.60%,主要系报告期利润总额下降,计提所得税费用减少所致;
16. 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分别减少107.74%、111.86%、110.34%,主要原因是:
A:公司主营包材和灌装客户产品订单不饱和,影响公司产出和销售计划的实现;
B:产出和销售同比下降,用工成本上升、材料单价上涨、固定成本增加影响销售毛利下降明显。
17. 少数股东损益较上年同期减少80.45%,主要系报告期控股子公司净利润减少所致;
1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67.10%,主要系报告期内销售回款减少所致;
1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74.78%,主要系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所致;
2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11.77%,主要系报告期内吸收投资现金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综合授信合同
(1)2013年8月1日,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联支行签订编号为2013年蛇字第0013471015号《授信协议》,
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联支行向公司提供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原签有编号为2012年蛇字第0012479038号的授信
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授信协议项下续做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的,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授信期限2013年8
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在此《授信协议》项下另签有《银行承兑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3年蛇字第0013471015号)
和为针对保贴业务的《授信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13年蛇字第0013471015号)。
(2)2013年9月4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3圳中银营额协字第0001022号《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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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额度协议》,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公司提供1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其中贷款额度为人民币玖仟万元,
贸易融资额度为人民币壹仠万元,该额度在协议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授信期限为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4日。
(3)2013年9月22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编号为2013深银福南综字第005号《综合授信合
同》,约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提供壹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
止。
(4)2014年3月20日,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N120410的授信合同,约定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人民币4600万元或等值的非承诺性组合循环授信及美元60万元的财资产品授信,该授信合同无固定期
限,但每年须通过针对授信额度的年度审核流程,2014年5月8日已完成年度审核流程。
(5)2014年6月12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38981406066的综合授信协议,约
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提供人民币1亿元整的最高授信额度(该额度涵盖编号为ZH38981305069号综
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未结清业务的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2日。
2、贷款合同
(1)2013年8月22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圳中银营借字第0022号《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公司提供人民币4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
提款日(若为分笔提款,则为第一个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6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首期(自其实际提
款日起至本浮动周期届满之日)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一年。公司已
2014年8月22日归还该笔贷款。
(2)2013年11月1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签订了编号为ZH38981305069-1JK《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约定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向公司提供人民币4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6.3%,贷款期限:2013年11月1日至2014
年10月31日,公司已2014年9月22日归还该笔贷款。
(3)2013年11月4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签订了编号
为2013年圳中银营理委合字001号《理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国贸支行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年利率为6.3%,期限一年,公司已于2013年11月4日取得该笔贷款。
(4)2013年11月20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81010120130001140《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为公司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为:按照每笔借款提
款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5%,直到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2013年11月20
日至2014年11月19日,公司已2014年9月22日归还该笔贷款。
(5)2014年3月28日,本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银行贷款编号:662-000801-300,
利率为6%,起息日为2014年3月28日,付息日为2015年3月27日。
(6)2014年4月2日,本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银行贷款编号:662-000801-301,
利率为6%,起息日为2014年4月2日,付息日为2015年4月2日。
3、控股子公司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
A、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
(1)2014年5月29日,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
编号为工银深布吉(2014)05-001号《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广州丽盈将其合法持有的商业汇票
以背书转让方式在5000万元额度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公司承担。有效期限至
2015年12月31日。在此协议项下,申请汇票号:102000522310755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汇票金额人民币2995万元,贴现利率
为5.3418%(年率),汇票期限: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11月22日。
(2)2014年5月1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深银福南承字第0013号《银行承
兑汇票承兑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收款人为广州丽盈
塑料有限公司,汇票号为302000532304580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有期限为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1月16日。
2014年5月19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深银福南银贴字第0003号《银行承兑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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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贴现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代理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将汇票号为3020005323045805的汇票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5.2%(年率)。
B、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1)2014年6月12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
支行签订了编号为工银深布吉(2014)06-002号《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上海通产丽星在5000万
元额度内可直接凭票及跟单资料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公司承担。有效期限至
2015年12月31日。在此协议项下,申请汇票号:1020005223107555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汇票金额为2995万元,贴现利率为
5.1794%(年率),汇票期限:2014年6月12至2014年12月8日。
(2)2014年3月21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
支行签订了编号为工银深布吉(2014)003-015号《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上海通产丽星在5000
万元额度内可直接凭票及跟单资料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上海通产丽星承担,有
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协议项下,申请汇票号:1020005222419667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汇票金额为1500万元,贴现利
率为5.6%(年率),汇票期限:2014年5月7至2014年9月20日,已执行完毕。
(3)2014年6月1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深银福南银承第0015号《银行承
兑汇票承兑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收款人为上海
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号为302000532336211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有期限为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
12月12日。
2014年6月18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深银福南银贴字第0005号《银行承兑汇
票贴现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代理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汇票号为3020005323362116的汇票向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5.4%(年率)。
(4)2014年7月10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签订了编号为ZH38981406066-2CD《银行承兑协议》,约定
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两张,汇票收款人为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号分别为
3030005121988061、3030005121988062,汇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有期限为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月10日。
2014年7月17日,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汇票号分别为3030005121988061、3030005121988062的两张汇票向
招行深圳安联支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5.25%
C、深圳市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1)2013年10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
号为:40000223-2013年布吉(质)字0082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约定京信通以价值人民币11,655,959.60元的应收账款
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提供最额质押担保。期限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24日。
(2)2013年10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
号为:40000223-2013年(布吉)字00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工银深应收账款质押(布)字2013年第0059号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为京信通提供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借款利率为提
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5%,借款期限一年。京信通已于2014年7月10日归还该笔借款。
(3)2013年11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
号为:40000223-2013年布吉(质)字0083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约定京信通以价值人民币5,660,285.14元的应收账款
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提供最额质押担保。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4)2013年11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
号为:40000223-2013年(布吉)字0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工银深应收账款质押(布)字2013年第0061号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为京信通提供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借款利率为提
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5%,借款期限一年。京信通已于2013年11月1日取得该笔借款。
(5)2014年6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
号为:40000223-2014年(布吉)字005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为京信通提
供人民币900万元借款,借款利率为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5%,以6个月为一期,分段调整,期限一年,京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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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14年6月30日取得该笔贷款。
D、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
(1)2014年1月1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委托字(2014)第001A《委
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子公司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人民币357万元委托
贷款,委托费用按委托贷款金额的0.8%收取,贷款期限:2014年1月16日-2015年1月16日。
2014年1月16日,深圳丽琦另一自然人股东唐林先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字
(2014)第001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人民币343
万元委托贷款,贷款期限:2014年1月16日-2015年1月16日。
(2)2014年1月1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
委借字(2014)第001A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经公司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人民币357万元贷款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执行年利率6%。期限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16日。
2014年1月16日,深圳丽琦另一自然人股东唐林先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字(2014)第001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经唐林先生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人民币343万元委托贷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执行年利率6%。期限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1
月17日。
4、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1)2014年6月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兴业银行企业金融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书》,
出资6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兴业银行企业金融客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理财天数为61天,该产品已于2014年8
月5日到期,理财本金6000万元和理财收益人民币483,287.67元已如期到账。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11日《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6号)。
(2)2014年6月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签署了《人民币“按期开放”产品认购委托书》,出资
4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中国银行《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理财天数为95天,该产品已于2014年9月9日到期,理财本
金4000万元及理财收益为421,643.84元已如期到账。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11日《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6号)。
(3)2014年6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中
信银行理财产品总协议》、《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5000万元购买了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14143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理财天数为91天,该产品已于2014年9月12日到期,
理财本金5000万元及理财收益人民币560,958.90元已如期到账。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14日《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9号)
(4)2014年8月15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兴业银行企业金融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书》,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购买了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理财天数为61天,该产品将于2014
年10月15日到期,预计理财收益为人民币406,109.59 元,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8月19日《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号)
(5)2014年9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通产丽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续签了《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总
协议》、《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购买了中
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14176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理财天数91天,该产品将于2014年12月30日到期,预计理财收益人民
币560,958.90元,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0月8日《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
号)
重要事项概述 披露日期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2014 年 06 月 11 日
财产品的公告 讯网 www.cninfo.com.cn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 2014 年 06 月 14 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财产品的公告 讯网 www.cninfo.com.cn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2014 年 08 月 19 日
财产品的公告 讯网 www.cninfo.com.cn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2014 年 10 月 08 日
财产品的公告 讯网 www.cninfo.com.cn
三、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无 无 无 无
收购报告书
或权益变动
无 无 无 无
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
无 无 无 无
所作承诺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现时及将来均不会以任何方式
严格履行,未
(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 2007 年 09 月
通产集团 长期有效 发生同业竞
司或企业的股票权益)从事与通产丽星的业务有竞争 18 日
争的情形。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公司 2013 年
非公开发行
股票新增股
份于 2013 年
自 2013 年非公
5 月 3 日上
通产集团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 2012 年 05 月 开发行股票上
通产集团 市,截止目
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18 日 市之日起 36 个
前,通产集团
首次公开发 月
遵守了承诺,
行或再融资
没有违反承
时所作承诺
诺的情况发
生。
通产丽星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
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 严格履行,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