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余股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除非文中另有特指,本公告中简称的含义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6日公告的《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完全一致。
根据中国石化于2006年4月10日公告的《关于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安排的公告》,中国石化将于2006年6月1日起,通过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进行第二期余股收购,现将第二期余股收购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2006年6月1日—2006年6月30日为中原油气余股出售的第二个结算周期,该结算周期分为申报期间和登记结算期间,在申报期间内,接受余股出售申报但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在登记结算期间内,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但不接受余股出售申报。结算周期及两个期间的具体时间为:
期数 余股收购结算周期 申报期间 登记结算期间
2 2006年6月1日至 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 2006年6月27日、
2006年6月30日 月26日 28日、29日、30日
最迟于2006年6月30日,登记公司应中国石化的申请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2006年6月30日之后,中国石化将依法办理有关中原油气的后续事宜;余股股东将不再享受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服务系统带来的便利性。
在上述余股出售申报期间内,中原油气的余股股东可在深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 30-15: 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余股简称为“中原退市”,余股出售申报代码为“990009”;申报价格为原要约价格,即12.12元;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余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出售申报在本结算周期的申报期间可以撤销。
余股股东如需进一步咨询余股收购的有关事宜,请拨打以下咨询电话:010-64990060。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