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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08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 0.05600 元;扣税后红利个人股东
及证券投资基金为 0.05320 元(暂),QFII 为 0.05040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4 月 13 日
    除息日:2015 年 4 月 1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4 月 14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经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5-018)。
    二、分配方案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3,186,334,874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6 元(税前),总计派发现金
红利 178,434,752.94 元。公司不实施送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
       每股税前现金红利 0.05600 元,具体税收情况如下: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5040 元人民币。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600 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
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4 月 13 日
   除息日:2015 年 4 月 1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4 月 1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本次利润分配,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股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
   (二)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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