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5 年 04 月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黄舒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竺静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潘海涌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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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32,914,015.53 37,521,061.30 -12.2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5,609,368.40 6,171,807.12 -9.1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5,585,130.76 5,524,171.82 1.10%
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698,734.31 14,283,902.59 -88.1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 0.12 -33.3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 0.12 -33.3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0% 3.33% -1.83%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元) 474,144,047.61 479,959,634.52 -1.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376,007,671.22 370,344,832.01 1.53%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3,948.9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1,500.00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1,218.18
减:所得税影响额 4,531.64
合计 24,237.64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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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7,920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好利来控股有限
境外法人 47.24% 31,500,000 31,500,000
公司
旭昇亚洲投资有
境外法人 26.24% 17,500,000 17,500,000
限公司
渤海证券-工商
银行-渤海分级
其他 3.86% 2,574,860
汇鑫 5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梁日文 境内自然人 0.93% 617,122
中融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融享 4
其他 0.80% 533,835
号结构化证券投
资集合资金信托
厦门衡明企业管
境内非国有法人 0.75% 500,000 500,000
理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乔彰投资咨
境内非国有法人 0.75% 500,000 500,000
询有限公司
兴业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兴云财
其他 0.31% 204,700
富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宋建敏 境内自然人 0.23% 155,266
孙卫群 境内自然人 0.21% 143,35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渤海证券-工商银行-渤海分级
2,574,860 人民币普通股 2,574,860
汇鑫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梁日文 617,122 人民币普通股 6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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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享 4
533,835 人民币普通股 533,835
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云财
204,700 人民币普通股 204,700
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宋建敏 155,266 人民币普通股 155,266
孙卫群 143,350 人民币普通股 143,350
韩忠义 107,800 人民币普通股 107,800
任化建 106,116 人民币普通股 106,116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盛安
1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
15 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孔炎福 99,650 人民币普通股 99,650
1、公司前十名股东中,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乔彰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厦门衡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其中好利来控股有
限公司与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四名发起人股东与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
说明
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未知上述其他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
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1、股东梁日文通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617,122 股,
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0 股,合计持股数量为 617,122 股。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 2、股东任化建通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106,116 股,
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0 股,合计持股数量为 106,116 股。
3、股东孔炎福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99,650
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0 股,合计持股数量为 99,650 股。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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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预收账款:报告期期末2,070,980.81元,比年初增加了78.76%,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客户预
付购货款的增加所致。
2、应付职工薪酬:报告期期末4,235,472.95元,比年初减少了47.16%,主要系期末应付年终奖金较
年初减少所致。
3、应付税费:报告期期末629,660.79元,比年初减少了82.79%,主要系报告期末应缴增值税、企业
所得税较年初减少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2015年1-3月营业收入32,914,015.53元,同比下降12.28%,主要因客户的市场变化而造成的销售
波动所致。
2、营业成本:18,681,448.16元,同比下降13.37%,主要系销售额下降导致营业成本下降所致。
3、营业税金及附加 :214,289.03 元,同比下降69.13%。主要系本期间缴纳流转税较上年同期减少
所致。
4、销售费用2,888,518.49 元,同比上升9.77%。
5、管理费用6,146,412.07元,同比下降1.98%。
6、净利润5,609,368.40元,同比下降9.11%。
7、2015年1-3月营业外收入为32,718.18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5.72%,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政府补助
的减少所致。
8、2015年1-3月营业外支出为3,948.90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39.09%,主要系报告期内处置废旧的固
定资产的增加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98,734.31元,比上年同期减少88.11%,主要系报告期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133,073.77元,比上年同期减少50.67%,主要系报告期翔安厂房
项目建设投入的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无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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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
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
作承诺
1、好利来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本公司作为好利来科
好利来控股有限 技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从事任何与好利来科技
公司(以下简称 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
“好利来控股”)、 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本公司违 2011 年 06 月 正常履行
长期有效
旭昇亚洲投资有 反本承诺而导致好利来科技遭受损失,本公司将 15 日 中
限公司(以下简称 向好利来科技全额赔偿。
“旭昇投资”) 2、本公司同时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好利来
科技及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并承诺促使本公司
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1、好利来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本人作为好利来科技
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从事任何与好利来科
首次公开发行
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
或再融资时所
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本人违
作承诺
反本承诺而导致好利来科技遭受损失,本人将向
2011 年 06 月 正常履行
黄汉侨、郑倩龄 好利来科技全额赔偿。 长期有效
15 日 中
2、本人同时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好
利来科技及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
3、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
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
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1、好利来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本人作为好利来科技
2012 年 11 月 正常履行
黄舒婷 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从事任何与好利来科 长期有效
12 日 中
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
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本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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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本承诺而导致好利来科技遭受损失,本人将向
好利来科技全额赔偿。
2、本人同时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好
利来科技及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
3、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
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
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如应未来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好利来科技或厦
门好利来需要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
好利来控股、旭昇 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
2012 年 11 月 正常履行
投资、黄汉侨、 公司/人将与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旭昇亚洲投资 长期有效
12 日 中
郑倩龄、黄舒婷 有限公司、黄汉侨、郑倩龄、黄舒婷向好利来科
技或厦门好利来承担所有赔付责任,不使好利来
科技或厦门好利来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公司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子公司好利来有限公司的名称在 2008 年 6 月
至 2009 年 3 月期间曾多次发生变更,但得到了
双方管理机构的同意,通知了客户等相关方,履
2012 年 05 月 正常履行
好利来控股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至今未发生过任何争议 长期有效
10 日 中
纠纷,未来若发生争议纠纷,给好利来(中国)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好利来有限
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本公司承诺由其无条件独立
承担。
自好利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好利来控股、旭昇 2014 年 9 月
公司/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 2014 年 01 月 正常履行
投资、黄汉侨、 12 日—2017
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好利来科技的股份,也不由 29 日 中
郑倩龄、黄舒婷 年 9 月 11 日
好利来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好利来科技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其股票连续 20
好利来控股、旭昇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好利来科技
投资、黄汉侨、
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2014 年 9 月
郑倩龄、黄舒婷、 2014 年 01 月 已履行完
等情况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 12 日—2015
黄恒明、苏朝晖、 29 日 毕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人持 年 3 月 11 日
全明哲、林琼、苏
有的好利来科技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毅镇
月。
本公司/人在承诺所述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
所持好利来科技股份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
好利来控股、旭昇 2017 年 9 月
超过本公司/人持有的好利来科技股份总数的 2014 年 01 月 正常履行
投资、黄汉侨、 12 日—2019
10%,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如好利来科技 29 日 中
郑倩龄、黄舒婷 年 9 月 11 日
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情况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厦门乔彰投资咨 自好利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 2014 年 01 月 2014 年 9 月 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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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有限公司(以下 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 29 日 12 日—2015 中
简称“厦门乔彰'')、有或间接持有的好利来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好利 年 9 月 11 日
厦门衡明企业管 来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厦门
衡明“)、黄恒明、
苏朝晖、全明哲、
林琼、苏毅镇
本人在承诺所述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
黄恒明、苏朝晖、 2015 年 9 月
好利来科技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 2014 年 01 月 正常履行
全明哲、林琼、苏 12 日—2017
(如好利来科技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 29 日 中
毅镇 年 9 月 11 日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人在好利来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黄汉侨、黄舒婷、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好利来科技股份总
黄恒明、苏朝晖、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2014 年 01 月 正常履行
长期有效
全明哲、林琼、苏 持有的好利来科技的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29 日 中
毅镇 个月内,减持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直接或间接持
有好利来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如好利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出现
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启动《好利来(中国)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时,本公司承诺:
1、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
稳定好利来科技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2014 年 9 月
2014 年 01 月 正常履行
好利来控股 定的前提下,以增持股票方式稳定好利来科技股 12 日—2017
29 日 中
价。 年 9 月 11 日
3、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好利来科技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好利来科技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4、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以上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本公司持有的好利来科技股份将不得转
让,直至本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
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如好利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出现
黄汉侨、黄舒婷、 2014 年 9 月
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 2014 年 01 月 正常履行
黄恒明、苏朝晖、 12 日—2017
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启动《好利来(中国)29 日 中
竺静、全明哲、林 年 9 月 11 日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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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时,本人承诺:
1、本人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
价。本人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本
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
累计薪酬的 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买入
公司股份。
2、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采取以上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则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承诺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1、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好利来科技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
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好利来科技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
份,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
2014 年 01 月 正常履行
好利来控股 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 长期有效
29 日 中
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好利
来科技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
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
后,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好利来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
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好利来科技股票二级市场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价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同
时,本公司将督促好利来科技依法回购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
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
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1、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
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
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
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
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2014 年 01 月 正常履行
本公司 长期有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29 日 中
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
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
价格。
3、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